▲五星旗。(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增設刑法條文,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經附議後成案。法務部3日回應,若懸掛中國五星旗之行為即認分裂國土而施以刑罰,顯然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該案不予採納,無後續規劃。
提案人去年9月指出,台灣和中國大陸一直以來的關係是敵對,對岸中國大陸從不承認和接受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從不放棄用各種方式要分化和分裂台灣,這10年來中國大陸在台灣的動作頻頻,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各個地方也越來越常見,而台灣人民對於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各個地區和場合的出現也變的無危機意識,進而使得中國大陸達到統戰台灣之效果,因此在此提議增設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中國五星旗在台灣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出現。
對此,法務部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倘懸掛中國五星旗之行為即認分裂國土而施以刑罰,則無異僅因其言論主張分裂國土,即施以最嚴厲之刑罰,顯然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法務部說,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判斷標準應在於受規範之一般人民對於法律規定內容之意義是否可以理解,以及其因此對於其行為是否受該法律規範有預見可能性。如不符合此要件,即使該系爭法律規定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仍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分裂國土乃係政治概念,不僅欠缺明確、客觀可辨之概念外延,就更亦隨執法者之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勢變遷而異其內涵,以之為法律概念,實難為受規範之一般人民可以理解或預見,與法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有違。
法務部更強調,人民若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依現行刑法第100條規定,自得依法裁判及處罰,而達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以「分裂國土」為刑法處罰之要件,即係賦予國家司法機關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明白指出,憲法第4條所稱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依據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則該不宜由司法機關解釋之概念實難認有正當性充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乃至處罰人民之構成要件。如強行增訂,則自由權利遭受侵奪之人民因司法機關無權解釋,以致救濟無門,或法律因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導致欠缺實效性,而淪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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