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提分手,小三女臉書發聞毀謗。(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許姓女子和一名已婚的吳姓男子交往,因為不滿男方在2016年5月提出分手,便於臉書發文指出遭對方性侵,甚至慘遭暴力對待,造成全身多處挫傷,甚至還有腦震盪情形,遭吳提告誹謗。台南高分院近日維持一審原判,將許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8000元罰款。
判決書指出,許女不滿被已婚的吳男提分手,在2016年5月底在臉書發文提到,「請大家看清楚這個男人,控制我的一切和行蹤,打傷我、性侵我,說要我好看,他會不擇手段、不惜一切代價,什麼事都做得出來,結果,敢做不敢當」;除了指控遭到威脅之外,她還提到自己被強行性侵、暴打,「拳打腳踢扭轉我的雙手和勒住我的脖子,還是不顧一切的把我擠去撞牆門、牆壁造成輕微腦震盪。」
一審法官認為,由於先前許女提告吳男性侵部分,法官已經判許敗訴,代表性侵不是事實,且男方並不是政治或公眾人物,個私生活都是屬於私德,被告臉書公開發文,已經對男方的名玉、人格受到損害,所以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將許女判8000元。許女不服提上訴。
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中被告的罪證相當明確,審酌許女第一時間否認犯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