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苗栗60歲的蔡姓男子1997年時與前妻離婚,5年後再婚且育有2名子女,但如今他年紀大了又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僅靠配偶打零工度日,因此反過來要求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欣(化名)每個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為止。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蔡男自離婚之後僅探望過前妻及女兒3次,根本就是「有血緣無親情」,日前裁定駁回他的聲請。
▲蔡男要求24歲的小欣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直到他老死。(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蔡男主張,他與第二任妻子育有2名子女,分別才就讀國中一年級和幼稚園,因為年紀大了左手無力且無法伸直,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一家四口僅靠妻子打零工度日,後來被苗栗縣政府發現有收入,低收入戶資格被改為中低收入戶,補助款也只剩下一半實在不夠生活開銷,而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大學會計系畢業,現在在銀行工作收入穩定,所以希望對方能每個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直到他死亡。
對此,小欣表明,4歲父母離婚後她就跟著母親到娘家住,從小都是由奶奶、親戚帶大,母親則是在外地工作,每週才會返家一次,那時候父親只來探望過她們3次,再婚之後就完全斷絕音訊,如今卻來請求扶養讓她很不服氣,再者,她雖然是在銀行上班,但目前也只是試用的助理辦事員,領到的薪水也只夠自己在台北生活的花費,真的擠不出多餘的錢。
▲蔡男再婚之後就完全與前妻、女兒斷絕來往。
而蔡男的前妻也出庭證稱,女兒是由老母親一手帶大,孩子出生以後前夫從來沒有開車載她們回過娘家,周歲時也沒有來,「我嫁過去時知道他有汽車和印刷廠機器的貸款,收入根本不夠用,後來連房子都被拍賣了,我媽媽說要不要乾脆離婚,我們就去戶政事務所辦理,之後他就沒有出現了。」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蔡男與前妻離婚時小欣才4歲,之後也沒有負擔任何扶養費或是學費,完全缺席女兒的成長過程,可以說是「有血緣無親情」,如今卻要對方盡扶養義務,不僅缺乏正當理由也有失公平,因此裁准免除小欣對生父的扶養義務,駁回他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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