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不滿丈夫從不探監,決定離婚。(圖/達志/示意圖,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正在服刑的陳姓女子因不滿林姓丈夫不給生活費又不探監,以自己有愛滋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南地院認為,探監不是義務,且只有林男可以愛滋病為由離婚,判陳敗訴,可上訴。
據《聯合報》報導,家住南投的陳女指控,林姓丈夫工作不穩定,常遊手好閒,平常也對她不聞不問,兩人的婚姻有名無實;另外,她曾被林男家暴,還有驗傷單可證明。
▲陳女以自己有愛滋病等理由提起離婚。(圖/達志/示意圖)
陳女表示,罹患愛滋病的她因違反毒品妨害條例而被判處11年9月徒刑,但先生卻從來沒有探過她監,讓她非常失望,根據民法中的惡意遺棄、有不治惡疾、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等因素可提離婚訴求。
法官表示,林男及陳女因分居台南及南投,因沒有固定同住的住處,並沒有不盡同居義務一事;此外,愛滋病是足以危害婚姻生活且無法治癒的疾病,但須由林男提出才合理;且陳女的驗傷單無法證明是林男所為,因此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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