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事深夜裸聊人夫 元配進門還辯:我們在談夫妻該如何相處

▲抓姦,小三,約炮,打炮,性行為,偷吃,老王,汽車旅館,賓館,酒店,飯店,開房間,做愛,休息,QK,QK(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丈夫和女同事深夜在租屋處裸聊,但無法證明有通姦。(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林姓女子和許姓人夫結婚12年,也有了兩個小孩,但她發現先生似乎在外面有了別的女人,因此花錢請徵信社幫忙追蹤,果真發現對方和劉姓女同事走得很近,還在三更半夜共處一室,然而破門而入後,只看見丈夫半裸,也沒有任何通姦證據,許男也說只是在跟劉女詢問「夫妻和睦之道」,因此沒能告成通姦,但2人裸聊的舉動確實呈現「有相當親密程度」的交往關係,因此民事部分獲賠15萬元。

據判決書,林女在查覺丈夫形跡可疑後,花了20萬元雇用徵信社調查,因此發現劉女很可能是小三,後來又在2015年底逮到許男與劉女三更半夜於租屋處私會,便會同姐姐、舅舅、員警進入捉姦,然而映入眼簾的不是兩人激情在床,雖然丈夫上半身赤裸,但下半身有穿著西裝褲,而劉女則是衣服完整,沒有看起來像發生過性行為的證據,雖然事後仍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但刑事部分,地檢署以罪證不足不起訴,僅民事部分向小三求償100萬元進入法院審理。

對此,劉女辯稱自己沒有跟人夫上床,是許男因為婚姻不順苦惱,才要她以女性角度提供夫妻和睦之道,而且事發之前有聽說許男想不開自殺未遂,基於朋友關懷之情,才會到場勸說,不過法官認為,抓姦現場只有人夫半裸,確實不能證明有通姦,但是劉女如果要安慰許男,僅需透過電話,不需要在半夜跟人夫共處一室「裸聊」,認定兩人還是有「相當親密程度」的交往關係,因此判決她應賠償元配15萬元。

▼劉女強調是許男對夫妻相處有很大的困擾,為了幫忙才會過來。(圖/達志/示意圖)

▲夫妻,吵架,情侶,分手,離婚,冷戰。(圖/達志/示意圖)

劉女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仍認為兩人的行為逾越普通朋友的分際,或違背善良風俗倫理規範,足以嚴重破壞他人婚姻,干擾妨害他人夫妻婚姻圓滿幸福,屬侵害「配偶權」無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賠償15萬元原判,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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