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除人身自由受限外,仍如同一般人民一樣享有其他憲法上的權利,也當然包含秘密通訊的自由。(圖/視覺中國CFP)
去(2017)年12月1日大法官公布755及756兩號解釋,分別宣告《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違憲。釋字755號認為,現制下,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依法得為救濟的管道最終只止於行政權內的申訴,無法向司法權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不合。756號解釋認為,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監所長官在未區分受刑人信件種類、未斟酌個案情形下,一律均可閱讀受刑人書信,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
此兩則解釋可說是監所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前者終於突破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的窠臼,將司法保障之光引進監獄中;後者則重申了監獄行刑的目的,並非只著重懲罰,進而剝奪受刑人一切權利。受刑人除人身自由受限外,仍如同一般人民一樣享有其他憲法上的權利,也當然包含秘密通訊的自由。
為了讓社會大眾能更清楚這兩號解釋的緣由與重點、監所受刑人收發書信的現況,司改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在去年12月30日舉辦「監視/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我受邀擔任與談人,分享近年我在立院推動獄政改革秉持的理念與未來《監獄行刑法》的修法方向。
監獄行刑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悔改向上,復歸社會。而且從社會安全的角度而言,除非將犯罪者終身監禁,永久與社會隔離,不然受刑人終有出獄、回到社會上的一天。但是長期監禁以及獄中對待受刑人慣常運用的劣等原則,剝奪的不單是受刑人的自由,還包含他們的人權與尊嚴,其所產生的負面效應,諸如健康惡化、尊嚴喪失、個性改變、人際關係斷裂與社會脫節等,更讓受刑人出獄後的復歸路遙迢艱難。
▲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監視/監禁下的書寫——監所通信權座談會」,律師周宇修、作家劉北元、監所管理員林文蔚及立委尤美女討論監所書信權。(圖/記者張曼蘋攝)
談到獄政改革,通常會援引北歐諸國作為典範,其實北歐獄政採取人性化措施以前,也曾經歷過高壓管制,然而經過研究,採取高壓管理及長期監禁的作法,無助於再犯率的降低。反倒是改革後,在矯正政策上落實「正常化原則」,監獄採取開放、人性化的作法,成功地使再犯率降低不少。
正常化原則,是指監獄有義務確保受刑人除了自由權受限制之外,其他的公民權必須被尊重,並衍生出開放、責任、安全、最小干涉和最佳化資源使用等五大原則,以降低監禁的負面效應,協助受刑人重建自我價值、培養復歸社會的能力。因此在正常化原則的要求下,受刑人有宗教信仰的權利、有選舉投票的權利、有結婚組成家庭等權利。開放性原則則致力將監禁的負面效應最小化,讓受刑人盡量保持和外界聯絡,也要求監獄要接受外界的監督和檢視,避免監獄因為封閉而成為權力濫用的溫床。責任性原則要求監所處遇及措施能協助受刑人養成自我負責、自我管理的能力。最後三項原則則是在確保監所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同時也能有效執行判決所定的刑罰(*註)。
在落實「正常化原則」的國家,其通信制度是如何平衡監所安全、秘密通信與受刑人和外界保持接觸的權利?以丹麥和德國為例,檢查信件是否夾藏違禁物品固然無疑,但若要閱讀、扣留受刑人收發的信件,則必須限於律師、民意代表、申訴機關以外的對象,也必須要基於維護監所安全或保護他人免於受害等理由。此一監所通信模式值得未來《監獄行刑法》修正時參考。
近日法國獄政採取了一項新措施,預計逐步在全國牢房中架設固定電話,允許受刑人在不受管理人員監視下撥打經過核可的電話號碼,與親友通訊。法國之所以全面實施這項政策,即是試辦時發現,讓受刑人保有與外界聯繫的權利,有助於降低監所中緊張氣氛、違規情形及戒護人員的工作量。
台灣監獄超收情況嚴重,使得監獄生活品質、衛生環境、戒護與教化能力快速惡化,同時也讓戒護人員長期處於危險高壓的工作環境,不時傳出超時工作、過勞猝死的新聞,去年更發生好幾起戒護事故。推動獄政改革,除了企盼提升監所教化能量外,我也希望讓戒護人員擁有更尊嚴的工作環境。
*註:參見Lea Holst Reenberg,(Special advisor with the Danish Prison and ProbationService), Presentation at the 2017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Human Rights andFamily Issues of Prisoners organized by Red Heart Association, Taiwan(Aug. 1, 2017)。發表於2017年10月5日及6日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受刑人家庭服務組主辦「2017年受刑人之人權暨家庭議題國際交流研討會」,地點:國立台北大學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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