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開槍打死嫌犯 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獲判無罪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2013年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朝車輪開了2槍,其中1發子彈擊中黎男致死,遭到起訴纏訟多年,台北地院今天宣判,判決無罪!

▲台北市萬華警備隊警員張景義,因追緝竊賊開槍,竊賊中彈不治遭起訴,張景議說,只要在發生民眾安全遭到危害「我還是會開槍。」(圖/記者楊佩琪攝) 
▲ 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值勤時開槍打死嫌犯,被告上法院,今天宣判。(圖/記者楊佩琪攝)

2013年8月13日,黎男因拒絕接受警方盤檢,駕車逃逸到西門町鬧區,當時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事件的張景義獲報加入圍捕,朝黎男的車輪連開2槍,1發子彈意外穿過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男送醫不治。

事後黎男家屬控告張員涉業務過失致死,北檢2度處分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北檢今年認定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黎妻與3幼子並求償1400餘萬元。

張景義上午11時出庭聆判,聽到法官講出「無罪」2個字以後,張景義說「心中的石頭已經輕輕地放下」,至於死者家屬、檢察官是否要上訴,他表示尊重。

整起案件,地檢署檢察官曾經對張景義2度不起訴,但是遭到高檢署發回,第3次偵辦依據彈道重建報告,認為張景義都朝車輪開槍,可是,路邊監視器未錄到開槍當下的畫面,反而錄到張舉槍那一刻黎在倒車,認定張景義開槍沒有必要性,將他起訴,嚴重打擊警方士氣。

檢察官起訴認為,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致命部位」,認為張開槍時機未達到急迫性,卻與黎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審理時,張景義始終否認犯罪,他在辯論庭重覆陳述「我用槍時機有正當性」,另強調會賠錢給死者家屬與認不認罪無關,「是要幫助死者的小孩,不是想用錢換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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