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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登革熱孳生源敗訴 南市衛生局上訴

▲台南市衛生局積極防治登革熱,對未清除病媒孳生源之民眾裁罰卻被法院判敗訴,衛生局表示將備妥相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上訴。(圖/衛生局提供)

▲台南市衛生局積極防治登革熱,對未清除病媒孳生源之民眾裁罰卻被法院判敗訴,衛生局表示將備妥相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上訴。(圖/衛生局提供)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有關台南地院行政庭,106年12月29日宣判台南市衛生局開罰登革熱孳生源敗訴一案,衛生局9日指出,針對此案衛生局尚未收到法院之判決書,待判決書收到後,將備妥相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之規定提起上訴。

衛生局指出,本案緣起一名北區民眾在105年8月10日,遭衛生局稽查員發現門庭前積水容器有孑孓,並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開罰後,該民眾不服而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行政庭於去年12月29日宣判台南市政府開罰的命令違法,而撤銷該罰單。

衛生局對此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法條本文即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對個別對象通知、亦可針對多數對象為一次性公告之權能,並未限制公告範圍及方式,亦未要求應先給予改善始可開罰。

市府於105年3月23日以府衛疾字第1050083195A號公告:令台南市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係符合法規之授權規定,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授權原則。對於此案,市府先前已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管署予以函釋,並已確認本項公告內容符合法規之規定。

台南市衛生局強調,「本件行政訴訟之判決僅對個案訴訟標的發生效力,尚不因此而生通案之拘束力」,衛生局呼籲民眾,若居家環境中有積水容器,仍須主動清除,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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