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成員「臥軌」反《勞基法》修法。(圖/記者黃克翔攝)
為抗議《勞基法》修正,勞工團體以臥軌方式進行抗爭,遭警方強制驅離與逮捕,且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而包括此次在內,勞工因勞動權受侵害,而以最激烈的臥軌為抗議,總共有三次。而此等手段,到底有無觸犯《刑法》?
根據《刑法》第185條第1項,只要以損壞、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公共危險者,就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以臥軌來阻擋火車前進,似觸犯此罪無疑。所以在1996年,因有桃園工廠惡性倒閉,致使關廠工人集體臥軌,理所當然,就被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起訴與定罪。惟法院考量工人乃是在求助無門下,才走向此路,除帶領者曾茂興外,其他全數以緩刑對待。而曾茂興2000年入獄兩個月後,也於當年的國際人權日,由時任總統陳水扁予以特赦。至於當時在桃竹苗地區,因老闆惡意倒閉,致積欠勞工薪水、保險費,甚至退休金等等的爭議事件,亦由勞委會代替廠商為支付,即代位清償來了結。
孰料,於2012年中,勞委會竟認為,此等給付為借貸,在《民法》請求權時效15年將屆之時,雇用數十位律師在全國十數個法院起訴。這就讓關廠工人再次走向抗爭之路,也於2013年初,又再臥軌一次。
惟來到了21世紀,司法機關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解釋與適用,逐漸趨向嚴格。如臥軌,雖妨害交通,但以肉身躺臥於鐵道的消極作為,實不能與拿器物破壞或用障礙物堵塞的積極行為,相提並論。至於陳抗活動,常會碰觸的妨礙公務及強制罪,由於兩罪皆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單純靜坐或靜臥於鐵路或馬路之上,實難以合致此等罪名。
與前次不同的是,檢察官對於關廠工人第二次臥軌,就基於法條的限縮解釋及本於罪疑惟輕之精神,全數給予不起訴處分。惟臥軌雖尚未達於刑事不法,卻仍可能涉及行政不法,故於去年,交通部就以相關人等違反《鐵路法》第57條第2項,分別處6000元之罰鍰。
故隨著時代變遷與人權保障的深化,對陳抗行動所可能涉及的犯罪,於這幾年,不論是檢察官,抑或是法官,實有嚴格解釋《刑法》,甚或以超越實證法的公民不服從來阻卻刑事不法性的趨勢。只是這些規範的適用,在最高法院尚未有統一見解前,也可能因法條或超法規阻卻事由的模糊性,致仍會有因司法者不同的差別對待。這也代表,勞工們的第三次臥軌,就算是為抗議修惡的《勞基法》,也必然得面對之後,難以預測何時結束的法律究責與纏訟。(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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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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