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示意圖。(圖/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58歲陳姓男子是酒駕累犯,在民國90年至105年期間內至少酒駕8次,前12月底他又在喝高粱喝到爛醉後,騎車自摔送醫,酒測值高達1.48,事後被橋頭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11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據判決書,陳男民國105年12月22日晚間在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一家檳榔攤喝高粱,整個人喝到掛卻還是在晚間21時許騎乘機車上路,但不到1分鐘就自摔受傷,警方到場後發現他整個人臉都是紅的,送醫後果真驗出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96.3mg/dl,換算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1.48毫克,明顯酒駕。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從民國90年至104年間就累計7度酒駕被逮送辦,加上最近1次自摔就有8次,而且他才剛在105年12月1日服滿9個月刑期,竟不到1個月又再犯,因此加重其刑,判11個月且不得易科罰金,給予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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