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將因書信檢查制度的改變而更加透明化,社會大眾將更容易知道監獄裡面發生什麼事,這將會對現行獄政管理產生衝擊。(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布了釋字第756號解釋,宣告現行監獄書信檢查制度,在閱讀書信以及要求收容人刪改書信內容等相關《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違憲,引起了許多關注人權及獄政改革人士的注意,對於未來法務部將如何修改相關法令,能在人權保障及監獄紀律維持間取得平衡,亦有廣泛的討論。
據聞,法務部目前修法的方向是以不檢查書信為原則,有特殊狀況則例外進行檢查,如果媒體報導屬實,這將會是台灣獄政改革的一個重大里程碑。為什麼我要如此看待這一件事呢?一個書信檢查制度,對於獄政改革有那麼深遠的影響嗎?
監獄是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小型社會,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雖有國家法律規範,刑罰的處罰是剝奪人身自由,但實際上在高壓管理的理念下,收容人失去的不只是人身自由,還失去了身為一個人應有的尊嚴及人權。這個現象不僅僅是在制度面上顯現出來,也在監獄管理階層對待收容人的態度上充分地展現無遺。我過去在獄中,就曾經親耳聽聞肩負教化工作的人員對收容人稱:「犯人有名譽權嗎?」是的,在部分監獄的長官眼中,收容人不過是在地上爬的一隻螞蟻,在他們的監視下苟延殘喘著。
我相信在獄政人員的角度而言,檢查書信是他們為求管理紀律的維繫所自然產生的當然權力,每個收容人在獄中都應該是透明人,連洗澡、上廁所都不能離開戒護視線,何況是書信了。至於書信檢查的標準,除了維護監獄紀律或保障社會治安所必要外,還有一個重點,那就是不能提到監獄內的事物,尤其是對於獄中生活有所不滿的文字。
為什麼在獄政管理階層的心中,收容人書寫到獄中生活的信件或稿件,是一種對於監獄紀律的危害或侵害呢?因為監獄紀律的內涵,除了法律或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外,還包括了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所為之一切管理行為。換言之,從抽象的法律規範到具體的生活作息管理,這一切都是監獄紀律的一部分,自然不容許收容人去質疑或挑戰。而由此再往下延伸,不容收容人在書信上說三道四也就不足為奇了。
然而大法官釋字第756號打破了這個絕對威權的獄政管理思想,在書信這麼一件小事上,收容人的隱私成為監獄長官神聖不可侵犯的私領域,也就是說,這恐怕是獄政有史以來第一次收容人在監獄中服刑擁有了「私領域」,從這個角度來看待釋字第756號解釋,其意義可謂是劃時代的。
雖然只是在紙筆之間,承認了收容人在監服刑可以擁有私領域,但收容人可以擁有一個領域是監獄長官原則上不能干涉的,這件事影響的是監獄管理階層的思想,法律授予他們維護監獄紀律的權力不再是無限上綱的意志貫徹,必須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的拘束。今日大法官宣示的是隱私權及表現自由,也許他日還會有更多的私領域會被揭示出來,受到憲法保障。
最後,書信檢查制度的變革,除了上述所說的意義外,還有一個值得觀察的地方,那就是監獄將會因為書信檢查制度的改變而更加透明化,監獄的高牆將會被文字穿透,社會大眾將更容易知道監獄裡面正在發生什麼事,這將會對現行獄政管理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我盼望,這個衝擊會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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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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