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你最不認同哪項調整?
▲《勞基法》新舊版比較及優缺點。(圖/記者翁嫆琄製表)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將鬆綁七休一,例假允許在7天之中挪移,勞工最長可連續上12天的班;單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同時,經工會或勞資會同意,輪班換班間隔可縮短成8小時。
休息日加班費改「核實計算」
蔡政府一修《勞基法》時,休息日加班訂為1小時就可拿4個小時加班費,超過4小時就給8小時加班費,二修後改成加幾小時給幾小時加班費,與原本說好的「以價制量」不符、讓勞工週休二日的目標似乎更難達成。
放寬加班時數上限
原本限制每月加班時數最高46小時,二修後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每3個月最高可加138小時,總加班時數則不變,讓企業可在淡旺季彈性應用。但對勞工來說,若加班時間太集中,恐會嚴重過勞。
新增「加班換補休」
法律原本僅要求企業發加班費,二修後改成勞工可選擇換成補休,但僅能以1比1的比例來換,對勞工來說,加班費工資原本較高,換成補休卻沒加乘已較吃虧,雇主也可能為了不發加班費,強制要求員工補休。
七休一鬆綁
原本僅適用四周變形行業可以不用7休1,《勞基法》二修後,未來只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同意,就可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下,自由在7天內挪移例假,勞工最長可連上12天班。對資方來說增加彈性,對勞工來說可能過勞。
輪班間隔可有條件縮短
輪班時間原為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但修法後改成,只要經勞動部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輪班勞工恐怕很難好好休息。
特休假可遞延
特休假原本限制當年度就要休完,休不完的,雇主需換成工資;修法後特休假可遞延至次年,休不完也可換工資,對想積假的勞工來說可以彈性累積長假,但也有不少人擔心,原本特休假就放不完,遞延後會不會更難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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