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離婚8年來,沒有辦法正式見到自己的孩子,圖非當事人。(圖/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網站)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洪姓婦人和丈夫離婚時,協議兩名兒女的監護權歸對方,但離婚的8年之間卻被對方阻止與4歲及3歲的孩子們見面,急得她向法院提起聲請。
據《聯合報》報導,洪婦表示,前夫再婚後,開始以各種理由不讓她回家看小孩,還會找人接送兩名孩童,讓她根本無法接近,害她只能在學校的遠處觀望,非常可憐。
▲洪女只能躲在一旁偷看子女上下學,非常可心酸,圖非當事人。(圖/示意圖,翻攝自PAKUTASO網站)
「媽媽好想你們」,洪女只能透過臉書留言,來傾訴自己對兒女的思念,而小孩們也回,「爸爸和新媽不准他們和媽媽往來、見面」,她也多次被前夫以「怕新媽媽不開心」為由拒絕,氣得她向法院聲請探視及會面,認為前夫沒有資格剝奪探視權。
法官表示,母親和子女的自然關係是由親子關係所衍生,會面是父母本就該有的權利,不能被其中一方剝奪,因此裁准洪女可探視子女,包括春節及每月單周的星期六,還可以接子女外出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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