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如/如何讓獨立董事更「獨」更「懂」?

▲董事,獨立董事,商務人士。(圖/視覺中國CFP)

▲透過獨立董事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要求,以及董事會會議討論的實際參與,以避免公司經營上的弊病。(圖/視覺中國CFP)

近日,獨立董事常常出現在新聞版面,從早些時候,樂陞公司的三名獨立董事被檢調傳喚、調查,受害小股東透過投保中心起訴要求獨立董事連帶賠償超過39億之鉅額,並聲請扣押獨立董事個人名下資產,再到近日金管會表示獨立董事主動辭職人數有逐年上升趨勢,被解讀為是因為獨立董事責任過大,所以紛紛跳船而去等新聞,都引發不少關於獨立董事應如何充分發揮職能,促進公司治理成效的討論。

姑且先不論公司治理成效不宜過度押寶在獨立董事身上的問題,單從獨立董事現行規範層面來看,「獨立性」與「專業性」一直是獨立董事的兩大要求,現行《證交法》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稱「公發公司獨董設置辦法」)有關獨立董事消極資格與積極資格的規定,正是著眼於此二要求的明文規範。

就「專業性」而言,獨立董事則被要求必須具有法律、商務、財會或公司業務方面之專業資格條件(例如:大學會計系教授、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等)及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參公發公司獨董設置辦法第2條第1項)。不過,在專業資格條件部分,只要具有法律、商務、財會或公司業務之工作經驗,就可以被認定具有專業資格條件,通過專業性的門檻要求。

至於「獨立性」,在選任前兩年及任職期間,獨立董事不能是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受僱人、董監事、大股東、或其等之配偶、一定親等內親屬,也不能是法人大股東的董監事、受僱人或是跟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的特定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更不能是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法律、商務、財會等服務的專業人士、企業主、合夥人、董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等。跟獨立董事專業性的法規要求相較,獨立性的規定確實是包山包海,許多跟公司及關係企業有關的人,都被排除而不具有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參公發公司獨董設置辦法第3條)。

近日樂陞案跟兆豐金案等驚人弊案頻傳,也讓外界將期待的目光放到獨立董事身上,希望能透過既「獨」且「懂」的獨立董事,及時監督制衡公司的違法行為。至於如何讓常常被譏為大股東好朋友、門神的獨立董事能更「獨」更「懂」,恐怕得從「選任方式」以及「資訊取得」兩方面著手。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左四)出席「2017獨立董事論壇」中指出,國內外企業多起違規案,若獨立董事能發揮專業職能,應可避免企業違規。(圖/記者李蕙璇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左五)出席「2017獨立董事論壇」中指出,若獨立董事能發揮專業職能,可避免企業違規。(圖/記者李蕙璇攝)

就「選任方式」而言,在提名方面,目前除董事會外,股東雖然也能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但持股門檻為1%以上。以大型企業來說,一般投資人仍然難以提名,導致獨立董事的人選在一開始就受限。而在投票方面,即使在採取累積投票制的情況下,在股權集中的企業,大股東最終仍享有最終決定獨立董事的表決權優勢。也因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先前受訪時表示,未來獨立董事的提名,以及大股東投票權等都會是通盤檢討的方向。

至於「資訊取得」層面,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5日已針對立委提案增訂之《證交法》第14之2第3項:「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完成審查工作。從提案規定及說明可知,此項規定意在透過排除公司內部干擾,與增加其他專業人士協助等方式,增進獨立董事對公司實際營運情況之瞭解,以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做出獨立、客觀判斷,保護股東權益。

此項規定同時也跟經濟部2017年12月22日公布的《公司法》修法草案,有關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的規定可以相互輝映。未來一旦《公司法》與《證交法》均修法通過,在公司配置有專門公司治理人員的情況下,獨立董事將有更確切、專門的資訊取得窗口,依循其專業判斷,要求公司治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公司內部經營資訊,並視情況決定是否有聘請外部專家協助之必要。

引進獨立董事,取代監察人的初衷,無非是希望能透過獨立董事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要求,以及董事會會議討論的實際參與,防免公司經營上的弊病。然而,獨立董事監督職能的健全發揮,充其量也只是公司治理的其中一環實際經營公司業務的其他董事會成員,恐怕還是公司治理實質成效的關鍵。(本文轉載自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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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如,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大法律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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