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台北市警中正第二分局巡邏警員去年3月14日下午4點多鳴笛趕著前往處理自殺事件,途中竟遭劉姓駕駛開車擋路,事後開出3600元的罰單並吊銷駕照。劉男辯稱,當時是因為車內有音響才沒辦法正確判斷聲音的來源,於是訴請撤銷罰單,但最後還是被法官打臉「根本是故意的」並駁回告訴。
劉男主張,3月14日下午4點多他開車行經師大路和金門街口時,疑似有聽到救護車之類的鳴笛聲,才正要關掉音響聽聽看聲音來源,左前方就突然冒出一輛警用機車,他嚇了一跳急忙踩下煞車,只見警員上下揮動閃爍的指揮棒,於是立即緩緩靠右閃避,配合淨空道路。
▲警員鳴笛趕著要去處理自殺案件,其他車輛都紛紛避讓,只有劉男擋在前方。(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劉男表示,當時前後狀況只有3秒鐘的反應時間,「我的左前方是一輛小貨車,視線完全被擋住,前方的車輛也都是正常前進。」加上車裡又開著音響,當下沒有辦法判斷警笛聲的正確方向,並不是故意不禮讓,沒想到事後卻被開了一張3600元的罰單,就連駕照也被吊銷,越想越不服氣才會提告請求撤銷。
對此,警方出示蒐證影片並強調,當天兩名警員接獲轄區內有自殺案件通報,於是立即開啟警報器趕往現場,其他車輛都停止避讓,僅劉男沒有避讓還逕自往前開,他們還有按喇叭提醒,但對方依舊沒有反應,顯然已經違反「聞警備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規定,事後開罰也是依法舉發,並沒有違誤或不當。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劉男聲稱前方有貨車擋住視線,但他超車之後仍繼續擋在警車前,就算車上有開音響,警員一路鳴笛加上按了6秒喇叭,按常理來說不可能什麼都沒有聽到,顯然他是故意不避讓,因此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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