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查出被告等人,成立紙上公司,以左手賣右手方式賺取不法利益。(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人侵佔黃金450公斤、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造成6億5千萬元損失,被告不法得利約5億2千多萬元,15日對許姓課長、陳姓副理等被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柯怡伶襄閱主任檢察官指出,台南地檢署於105年3月31日接獲光洋公司之告訴狀,對其公司許姓課長侵占公司黃金450公斤提出告訴,而許姓課長本人亦於同日前往台中地檢署自首坦認侵占光洋公司450公斤黃金,台中地檢署隨即將許嫌自首侵占黃金案件移轉至台南地檢署,由蔡明達檢察官指揮盧素蓮檢察事務官及台南市調查處積極偵辦。
檢察官於105年5月24日指揮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持法院搜索票在台南、台中及高雄等11個處所同步執行搜索,扣得光洋公司貴金屬交易之相關內部會計憑證及帳務資料等物,再陸續傳喚光洋公司董事長、相關部門主管及職員到案說明並與卷證互為勾稽;105年10月25日指揮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持法院搜索票在台南、台中、新北及嘉義等16個處所同步執行搜索,扣得大量卷證,發現許姓被告就所涉案情之供述避重就輕,且有滅證之事實及串證之虞,於105年10月25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惟經法院更裁後以新台幣100萬元具保。
檢察官於105年12月8日再指揮檢察事務官持法院搜索票前往台北2個處所進行同步搜索,發現許姓被告與光洋公司陳姓副理,共同委託某管理顧問公司陸續設立Alpha Metals Ltd.、SRT Commodities Limited、SRR Group Ltd.、WF Group Ltd.、Maxmetal Trading Limited等境外紙上公司,再安排Alpha等境外紙上公司與光洋公司進行各種貴金屬實體交易,惟光洋公司與該等境外紙上公司間之實體交易多為虧損,蠶食光洋公司資產,致光洋公司受有重大損害,檢察官乃於105年12月9日以陳姓副理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並積極追查不法所得流向,經向中央銀行外匯局調閱相關資料後,於106年1月3日向法院聲請扣押許姓課長以不法所得所購得之1戶不動產及3戶預售屋債權。而再就扣案之相關交易會計憑證及帳務資料,逐一比對許姓課長及陳姓副理所設立之Alpha、SRT、Maxmetal、WF、SRR等境外紙上公司與光洋公司所進行之每筆貴金屬實體交易,亦就許姓課長侵占450公斤黃金之交易歷程詳為調查。
檢方認為許、陳等人虛設境外紙上公司,虛偽填載客戶基本資料表,佯稱該等公司或已成立一定年限,或具一定規模及營業實績等語,矇騙光洋公司不知情承辦人員,致使該等承辦人員誤信上開境外紙上公司已營運多年或具相當之規模,以該等虛設境外紙上公司名義,恣意與光洋公司成立龐大訂價單,被告任意挑選對己有利之訂價單賺取不法利益,賺取不法利益達90萬1132.07美元。並以光洋公司高收低賣給紙上公司、紙上公司低收高賣光洋公司等左手賣右手方式賺取不法利益達59萬5586.37美元。
事後因市場價格走勢逆轉,對被告等不利之訂價單,許姓被告一再延長履約期限,等無能力履約即任意取消交易。光洋公司陳姓董事長強力要求Alpha等境外紙上公司必須履約,並取消許姓課長之全部交易授權,許不得已而僅履行少部分不利益之訂單後,另取消部分不利自己境外紙上公司之訂單後,改以匯款方式賠償光洋公司因取消交易所造成損失。
許姓被告因此產生資金缺口,而與陳姓副理共謀,先由陳故意不通知客戶豐業銀行有關許被取消全部交易授權之事,再由許以實為「預售交易」,佯為「現貨交易」之方式,用光洋公司名義與豐業銀行進行黃金交易,即利用光洋公司實際出貨日以及豐業銀行與光洋公司約定交貨日之時間差,陸續分次挪用侵占光洋公司黃金合計450公斤(價值約為1605萬9895.88美元);又因公司黃金遭職員侵占一事曝光,復使光洋公司遭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交易,光洋公司所進行之衍生性交易亦因此遭往來銀行強制平倉,終致光洋公司受有重大衍生性交易損失,金額高達429萬9812.69美元,被告許姓課長事後匯款賠償光洋公司平倉損失259萬8392.94美元。
檢方以被告許、陳等人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特別背信罪嫌;被告許另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別侵占罪嫌及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起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