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空難被認定人為疏失,與興航管理、訓練有因果關係,民航局開罰300萬元。(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2014年復興航空澎湖空難造成48人死亡15受傷悲劇,經調查結果判定為班機正副駕駛有嚴重操作疏失,興航也因此被依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民用航空法》挨罰300萬元罰款,興航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法院判決敗訴。
全案爭點在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興航未落實飛航組員的資源館力訓練、標準操作程序訓練及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民用航空法》開罰是否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民航局依據調查與事證判定興航疏失部分,於法有據。按飛安會調查結果,認為空難主因係正、副駕駛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加上天候變化。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也認為正、副駕駛之過失為肇事原因之一。
另外,飛安會邀請法國航空器失事調查局、加拿大運輸安全委員會、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ATR飛機公司等單位參與調查,綜合分析結果發現,就飛航操作、航空公司安全管理與其他方面等皆有疏失,並提出改善建議。
而參照飛安會調查報告亦出現「事故飛航組員遵守程序之程度,已低落至不足以確保飛航安全..」,以及「由駕駛艙線上飛行觀察及復興航務處人員訪談結果,印證ATR機隊對於不遵守程序之操作具有容忍度。換言之,對於常態性之程序違規,已習以為常。..」等內容。
▲飛安會調查結果,認為興航對於飛航組員常態性不遵守作業程序,已習以為常。(圖/資料照/記者賴文萱攝)
民航局也在事故發生後進行深度調查,發現興航確實有安全管理系統、飛航操作品質保證系統、駕駛員訓練考驗標準、駕駛員年度訓練與考驗、非精確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及組員疲勞管理等7大項14小項缺失。因此興航未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之責任,確實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不過興航主張,飛行本身高度依賴飛航人員的經驗及臨場判斷,為飛航人員之獨立作為,尤其在緊急狀況下更係如此,公司無法干預,不應歸咎其責任。但法院認為,航空業者藉由程序提供準則,確保飛航組員操作於可預測、一致及安全模式下進行;興航的疏失部分與駕駛員操作疏失互為因果,興航主張並不可採。
因此認定興航並未落實飛航組員著資源管理訓練、標準操作程序訓練及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違規情節重大,致罹難者家屬痛失至親,傷者治療復健過程漫長痛苦,亦重創台灣民航安全形象,民航局開罰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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