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沒電又等不到男網友 女被惡狼騙回家襲胸摸下體!

▲▼變態,色狼,摸,非禮,性騷擾,亂摸。(圖/CFP)

▲男假好心帶女網友回家,卻趁機強制猥褻。(圖/CFP)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女子前年5月下午獨自搭火車到台中豐原火車站,要與男網友會面,但手機沒電,無法與該名男網友聯絡,於是坐在站前木椅上等候,晚間10時遇上吳姓男子上前搭訕,「好心」邀她到自己住處休息,沒想到一進住處就被毛手毛腳,吳男根本不顧她的反抗,強行撫摸下體和襲胸,藉此強制猥褻得逞。

判決書指出,該名女子所攜帶的行動電話電力耗盡,無法與該名男網友聯落,於是坐在站前木椅上等候,吳男晚上10時許便上前詢問她是否在等人,凌晨0 時許又再度上前搭訕,並表示可提供房間住宿,女子不疑有他,於是坐上吳男機車。

沒想到,吳男把女子帶到住處3 樓房間後,自己就脫去全部衣物,隨後基於強制猥褻犯意,徒手伸入女子上衣內,隔著內衣撫摸胸部、下體,即使對方明確表示不要,他仍抓住女子的手部去撫摸自己的下體,強制猥褻得逞。被害女子為求脫身,向吳男表示要到洗手間,並堅持離開他的住處,之後發現路上經過超商,立刻表示要使用洗手間,並自行進入該超商內打電話報警。

判決書提到,吳男坦承有在豐原火車站前看見女子,且確實有騎乘機車搭載她返回住處,有帶到3樓房間休息,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因為時間很晚都沒有火車了,就好心跟她說這裡很危險,她說她從高雄上來找朋友,朋友不理她,她手機又沒電,有介紹她說哪裡有便宜一點的住宿,她就問我說是否可以讓她借住一晚...」。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吳男不思以正當方式解決生理需求,亦不思尊重他人對其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利,先向被害人表示得提供住宿,竟恣意脫去自身衣物,即強制撫摸胸部、下體等行為,藉此滿足自身性慾,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否認犯行,依觸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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