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磨刀霍霍 新版《勞基法》三大漏洞你清楚了嗎?

▲低薪,過勞,過勞死,勞工,加班,工作,貧窮,窮忙,上班族。(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上班族過勞問題嚴重。(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徐政璿、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根據條文,7休1鬆綁、單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放寬至54小時、輪班換班間隔可縮短成8小時。不過,最大的爭議就屬新增的32條之1「加班換補休」規定,通過的版本大砍勞工權益,未來勞工恐「加班領不到錢」、「補休遙遙無期」、「休息日加乘加班費消失」。

一、加班領不到錢

平常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法條明定「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且加班時數與補休時數1:1換算,雖然法條規定「依勞工意願」,表面上增加彈性,實務上卻是僱主會強迫勞工只能選擇補休,藉此不付加乘加班費。另一方面,現有規定加班費必須加乘計算,因此補休時數照理也應加乘計算,如今卻變1:1,對勞工極度不公平。

二、補休遙遙無期

法條雖然規定「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離職)未補休之時數」可換加班費,但條文規範「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因此,在沒有規定「補休期限」以及「補休時數安排由勞工指定」狀況下,補休期限可能長達三年、五年甚至十年;此外,由於補休期間任由雇主安排,勞工加班後的補休時數累積恐長達十年,這段期間完全領不到加班費、也無法補休。

三、休息日加乘加班費消失

這次修法條文中,除規範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加班)可換補休,更將「休息日出勤」納入。依法休息日若給加班費,原可加乘為前兩小時為2.34、第三小時起為2.67,如今換成補休後,全部變成1:1計算,開啟雇主可以不給付加班費的時代,完全違反當初落實周休二日、「休息日」以價制量的修法意旨。

勞工可以怎麼做?

對於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法過度傾斜資方,長期關注勞工權益的律師表示,雇主若事前強迫勞工簽署「加班換補休」的書面同意書或任何文件都是違法的,勞工應勇於拒絕,並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另外,避免讓勞工無法領到加班費,補休也遙遙無期,勞動部應儘速明定補休期限以及補休時數如何安排,讓勞雇雙方未來有明確規定可以遵循。

律師也嚴正提醒勞動部,由於平常日、休息日加班費加乘計算方式不同,這次修法後一律可「加班換補休」,若補休時數未用盡,最後折算加班費時,究竟是以「休息日出勤」或是「平日加班」費率計算加班費,恐出現勞資爭議,勞動部要趕快處理。

▼《勞基法》新舊版比較及優缺點。(圖/記者翁嫆琄製表)

▲▼《勞基法》新舊版比較及優缺點。(圖/記者翁嫆琄製表)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場外勞團繞行立法院周邊抗議。(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場外勞團繞行立法院周邊抗議,撒冥紙,丟煙霧彈▼             。(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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