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洗錢,出入境旅客攜帶超額款項入境,若未誠實申報將遭海關沒入。(圖/記者季相儒攝)
媒體報導,一名60歲陳姓女子搭機自東京返回桃園機場,入境時通過無物品申報檢查台,遭海關關員攔查抽檢,結果在她的隨身行李中查獲1,744萬元日幣現鈔,海關發還等值1萬美元的113萬元日幣後,其餘1,631萬元日幣則予以沒入。
其實類似出入境旅客攜帶超額款項入境,因未誠實申報而遭海關沒入的新聞屢見不鮮,據財政部統計,2016年查獲出入境旅客攜帶超額貨幣折合新台幣金額已高達2億多元,令人咋舌。而遭裁罰民眾亦不解,政府為什麼在這種小細節上限制人民自由攜帶財物入出境的自由,多有怨言。
事實上,海關人員對於旅客未誠實申報攜帶超額出入境現款、有價證券、黃金等物品而予以沒入或處以等值罰鍰,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以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的規定:要求凡是出入境台灣的旅客或人員,倘若所攜帶外幣、港澳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總價值逾1萬美元、新台幣現鈔總價值逾10萬元、人民幣總價值逾2萬元,或總價值逾美金2萬元的黃金、逾新台幣50萬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其他物品(例如超過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時,均有向海關誠實申報之義務,以便海關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倘若因旅客未據實申報遭查獲時,海關即依法將超額部分予以沒入,或處以相同物品價額之罰緩。
《洗錢防制法》規定的立法理由,乃是希望藉由申報制度以監督跨國運送現鈔及無記名可轉讓金融工具的方式,防杜犯罪行為人採取以「人」實體轉移金流的方式規避傳統金融機構申報管制的方法,達到防制洗錢的目的,此也是「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對世界各國所提出防制洗錢的建議事項。
既然我國前述對於攜帶超額款項出入境的申報義務規定是參考國際組織建議而制定,因此,類此為防制洗錢活動而制定的申報義務規定,在國際間極為常見,有旅遊經驗的旅客應該都有在入境其他國家前被要求填寫入境申報表,其中包含必須申報旅客所攜入的超額現款或貴重珠寶的經驗,此絕非政府為增加收入所新創與民爭利的規定。
至於申報後,是否就一定可以將現款或有價證券、貴重珠寶攜帶出入境?倘若是超過限額的新台幣,旅客除向海關申報外,尚須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查驗放行。縱使未持有中央銀行的許可而無法攜帶出入境,但因誠實申報,至少超額部分可予退還。倘若攜帶超額外幣、黃金等,只要誠實申報即放行。如係人民幣,則於旅客入境時,超額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旅客出境時誠實申報,雖海關仍會限制旅客攜出超額部分,但不會被沒入。至於其他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其他物品,則除向海關誠實申報外,另須先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輸出許可證,始能放行。
由於各項超額攜帶出入境的物品種類及放行程序、後續處理方法所依據法令規定繁雜,甚至《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對於超額的標準也可能有所變動,建議入出國旅客,對於任何管制措施有疑問,可直接詢問財政部關務署,切勿自行臆測或聽信所謂「過來人」的建議,以免因不諳法令導致財物遭沒入或遭處罰鍰而猛捶心肝,得不償失。
●何俊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前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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