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單位慣用的通報詐欺警示帳戶作法,遭最高法院打臉。此為示意圖。(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張姓男子成立科技公司後,將公司以6百餘萬元賣給楊姓男子,但楊男向檢方提告詐欺,檢警單位遂通報華南銀行左營分行,將買賣尾款600萬元扣下。張男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起訴要求銀行還款。一審未准、二審改判准還款600萬,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警通報詐欺警示帳戶的作法已經違憲,因此18日判決銀行必須還款600萬元確定。
由於近年來詐騙集團盛行,檢警單位只要接獲疑似詐欺案件的情資,就會依照金管會所頒布的行政命令「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向銀行通報相關帳戶為「詐欺警示帳戶」,一旦被通報為詐欺警示帳戶,銀行就會暫停該帳戶之所有交易功能。
但檢警單位畢竟僅為行政機關,非為公正客觀的第三人司法機關,面對相關詐欺情資,通常在未經詳細查證的狀況下,一律通殺。這也造成許多企業家的困擾,倘公司帳戶遭人惡意通報為詐欺警示帳戶遭到凍結,企業資金運用隨即出狀況,極有可能因此打垮一家公司。
本案就是遭對手惡意通報的案例。高雄張姓男子2010年間成立艾奇科技企業社,2013年將公司以633萬元賣給楊姓男子。張男移轉公司股權後,楊男也將尾款600萬元匯進張男指定的華南銀行左營分行帳戶中。但楊男隨即以雙方間買賣糾紛,張男涉嫌詐欺為由向檢警提出告訴,檢警單位也隨即通報銀行凍結該帳戶,張男無法領款。張男不滿,起訴要求銀行付款。
一審僅判准銀行支付利息668元,二審改判銀行必須支付全數尾款。銀行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行政命令乃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屬於法律保留事項。而銀行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亦未授權金管會修訂的相關行政命令或規則,可以凍結人民帳戶。因此凍結帳戶的規定,已逾越其母法即銀行法授權之目的及範圍,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官既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其拘束,自得拒絕適用。因此最高法院駁回銀行上訴,判決銀行必須還款6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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