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大法官雖然針對監所通信權做了釋字756號解釋,但受刑人的信件仍然可以被檢查。(圖/視覺中國CFP)
開啟信箱就能收信,走到巷口投入郵筒就能完成寄信,這樣的邏輯並不存在於高牆鐵窗之內,為了控管收容人的書信往返,監所制訂了一套䌓複的檢查規定。
先說寄信,雖然《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2項明文規定:「受刑人不識字或不能自寫者,由監獄人員代書……」,不過沒有「監獄人員代書」這回事,其實都是由其他收容人代書,接著除了信封貼足郵資、寫好收寄信人姓名及地址外,還要在彌封處寫明自己的單位、級數、刑號、姓名。寫好了,可別急著把信塞進信封彌封,因為那是很後面的事。接下來要寫每個收容人都有的一張「書信表」,要把收信人姓名、關係、內容摘要填妥,然後把信紙、信封、書信表交給房內負責收信的公差或「福利員」,隔天開封進工場後,各房的福利員會將自己那房的信件一人一份地用迴紋針別起來,再交到「場舍文書」桌上。待這個工場或舍房的信件到齊後,統計件數,再放進檔案夾,交「場舍管理員」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信件張數、信紙是否雙面書寫、收件人有否具名,比如不能只寫「父親大人膝下」,而要寫「張志明父親大人膝下」,發信的對象及次數有無符合累進進處遇的級別規定,寄往別的監所的信有沒有先經報准,內文有無隱語、隱情、消極厭世或脫逃意圖,有無述及監所的勤務安排或場舍位置,是否影響機關信譽及戒護安全,有無夾藏物品,再核對信件與書信表上的填寫是否正確,若發現有問題就退回給收容人修改、劃掉、重寫或禁止寄出,最後再在信紙上蓋檢查章及書信表上蓋職級章。
全部搞定後,再交給「場舍服務員」送交「教區科員」做複查,以同樣的檢查方式和蓋章再來一遍,完成才交給「教區服務員」彌封,等「內勤管理員」前來清點郵件並核對簿冊上的件數無誤後,統一將信送回戒護科辧公室。對於「場舍管理員」及「教區科員」交辧有爭議或特殊、列管的收容人的信件做影印存查,「替代役男」則檢查信件是否超重需補足郵資,最後交「收發」,等候郵局的郵務車來收。
▲監所受刑人複雜的寄信流程,而且毫無隱私,信件彌封前與拆封後經手者眾,且大多是同為收容人身分的「服務員」。(註:圖裡有畫「眼睛」的人都可以讀到信件內容,受刑人毫無通信隱私權)
收信則是由「役男」至「收發」領回郵件後先做初步整理,將平信、掛號、包裹分開,再依場舍單位統整,由「內勤管理員」送至教區,平信由「教區服務員」開拆後交「教區科員」檢查,再由「場舍服務員」領回各單位,「場舍文書」彙整後連同書信表交「場舍管理員」填寫寄件人姓名、關係、內容大網,並蓋檢查章及職級章,之後再由「場舍文書」轉交各房「福利員」發還收件人;掛號及包裹則留教區,由「教區科員」詢問與寄件人與收件收容人的關係,以及是否願意領受,願意領受的就當場拆封,檢查是否夾藏違禁品,現金、匯票登記後交「內勤管理員」送至出納,護貝的照片、未含包裹單或包裹單無家屬簽名蓋章、寄入物品與包裹單項目不符,或者未寫寄件人姓名者、無處方籤之藥物,則交「內勤管理員」做退件處理,書籍送教化科蓋章,藥物連同處方籤送衛生科複查,衣物先浸水再交收容人,以防寄入前泡過海洛因之類的成癮物質,信件則由「場舍服務員」領回,再走一遍如同上述的信件檢查流程。
▲受刑人的收信流程一樣複雜。(註:圖裡有畫「眼睛」的人都可以讀到信件內容,受刑人毫無通信隱私權)
這麼嚴密的規定,如此透明的流程,怎麼可以說有錯呢?去年12月,大法官做出755及756號解釋隔天,即有長官直言756號解釋等同抹煞了監所多年的努力,同仁們實際耗費其多的時間和心力在書信檢查上,防範了多少遙控炒股票、串證、脫逃等等的事發生,「以後不檢查,若是出大亂子,大法官們要不要承擔?」
查察信件無非想藉由書信內容來了解收容人在監的生活點滴,與在外的人際脈絡,目的是用以考核收容人在監內的行狀表現,以及防範戒護安全的可能危害。矯正署製編的《戒護教材》裡所做的原則性,規定看似完美,但由於各監所各行其是,畢竟每個人心裡的那把尺都不一樣,檢查的標準別說各機關不一,就連同一個監所裡的不同教區、不同場舍也可能不同,標準無法統一,令人難以適從。
此外,從上面的流程來看,說好聽是透明化,說白了,其實是毫無隱私,寫到這裡其實讀者們不難發現,最大的問題就是信件彌封前與拆封後經手者眾,且大多是同為收容人身分的「服務員」。
長官不敢明說或者未曾深入了解的是,以現今超額收容的情形下,各場舍每天收發信件少則幾十封、多則近百封,遇到節慶幾百封也是有,實務上要是仔細檢閱每封信的內容,並做摘要登錄,大概其他的事都甭幹了,所以反而多是由「文書」或「福利員」代勞。
一個場舍管理員少說得管個一百多位收容人,還要深入了解每個收容人背後的脈絡,明明是不可能的任務;而收容人之間,畢竟天天生活在一起,彼此熟稔,要瞧出有問題的信可就容易多了。這也就是為什麼,即使《個人資料保護法》已上路,在高牆內,卻是一個處在時空凍結的世界,且監所的內部文化向來不注重隱私,以致某些機關乾脆衍生出所謂「自願放棄個資保護切結書」,讓每位收容人在入監時就先簽具,好「自願被放棄」,以免橫生枝節。
監所管理員值班時,兩隻眼睛盯著百來個收容人,要管制收容人進出又要檢身,還要經手報告、簿冊,每天業務都已經多如牛毛了,難不成是嫌基層太閒?你想想,內容摘要寫「敘舊」、「話家常」、「思念妻兒」,果真能反映出信中的真實內容?把「母親大人膝下」改成「李春嬌母親大人膝下」,難道就防得了收信的不是真正的收件人?若要是說信件檢查真能防範什麼,大概只能防長官那怕出事且沒人負責的不安全感吧!
反倒這類因無隱私所衍生的糾紛從來沒少過,但誰會自找麻煩去質疑信件檢查帶來的弊病,糾紛日積月累,總會變成衝突,這些管理出現上的難題由第一線的管理人員處理及承擔,對長官來說,問題根本不存在,又怎麼會去正視呢?
拿人家對女友的暱稱開玩笑而大打出手的,有。
看人家照片裡的妻子漂亮,出獄後循地址去騷擾的,也有。
也有服務員看到有人信中要家人幫忙還賭債,卻不向監方舉發,反而要求分一杯羹的。
當然還有在彌封前做手腳,夾帶其他信件的。
彌封後就沒問題?「狸貓換太子」有聽過嗎?
某檢察官:有收容人寫信恐嚇法官耶!同事都在討論,信怎麼寄得出來?
我:答案在上面的流程,覺得呢?
某檢察官:哇!可以動手腳的空間蠻大的!
▲受刑人的通信權讓情感有了宣洩的出口,也可以與外界保持聯絡,對於復歸社會有相當大的助益。(圖/記者周宸亘攝)
檢查信件除了前述的管理成本,也造成其他的浪費,一是時間,除了管理人員耗在檢查的時間外,只要因信件不符規定退件,要求修改、劃掉、重寫再寄出,都會影響收容人發信的信期:第四級或為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第三級受刑人每四日一次;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修改完,若當天來不及寄,延誤的信期並不會補給你。
另外一個浪費則是收容人的金錢,自由之身的你我或許難以想像,信紙只能單面書寫的規定,對某些經濟極度弱勢的收容人來說,無論花費購置信紙,或是因此得需多付郵資,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其他如精神疾患、有表達障礙、在違規考核或隔離保護(調查)中,以及鎮靜處遇中的收容人也很難有寄信的機會。
雖然通信並非懲罰項目,但只要有戒護安全上的顧慮,就拆筆桿只準用筆芯,這樣要寫出像樣的信難度頗高,甚至連筆芯都不給用。當然還有一種法律白紙黑字寫死的鳥規定,像四級及未編級的受刑人只能和親屬通信這種,就算外面朋友一大堆,每個每天都寫信給你,但要是你連半個親人都沒有,刑期長一點的,別說想和社會保持連結了,你連寫信跟人哭訴的機會都沒有。一個人的情感沒有出口,就只能另外找地方宣洩情緒,能不出亂子嗎?
書信檢查帶著威權遺緒的餿味,其脈絡不脫警總在白色恐怖時期管控監所良心犯的思想檢查。在我個人看來,大法官756號解釋仍嫌保守,沒辦法讓行政機關的執法避免極端,因為還是可以檢查,只不過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裡面那虛無飄渺、華而不實的「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給點了出來。不過,大法官怎麼解釋那是他家的事,監所仍是人治的地方,標準怎麼拿捏是我家的事,況且大法官釋憲對監所本來就沒什麼約束力,就算之後修訂法律也會被行政命令架空。不信?讓我們以之前的大法官解釋為例:
98年1月23日大法官做成釋字第654號之後,為了保障受羈押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秘密通訊權,原《羈押法》23條第3項及第28條違憲並定期失效,受大法官釋字654號解釋影響,增訂《羈押法》第23條之1:「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為維謢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對被告與其辯護人往來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矯正署對各機關函示:「依98年5月18日法矯決字第098002046號函新增《羈押法》第23條之1規定辦理,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值勤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對於收容人攜帶與其辯護人往來之文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如狀紙、筆錄、起訴書或判決書等案卷,仍有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之必要,依『監看而不與聞』之精神,以『開拆而不閱覽』方式,方得提交律師參研」。
某所布告:「奉XX諭(103.02.10)。禁見被告或一般被告出庭或律見攜出訴訟文件時,請值勤(夜勤)主管在審閱時要加強落實檢查。不得有加註與案情無關之文句」。
憲法位階高還是行政命令高?矯正署大還是長官大?你聽大法官的,還是聽長官的?
「不檢查若是出大亂子,大法官們要不要承擔!」
我們需要怎麼樣的獄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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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蔚,畫家,獄政改革倡議者,服務於宜蘭監獄,著有《獄卒不畫會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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