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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受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申請 即起至4/30止

花蓮縣府原住民行政處呼籲有意願申請禁伐補償之原住民鄉親,於即日起到4月30日止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經現地會勘審核通過者,即可領取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府原住民行政處呼籲有意願申請禁伐補償之原住民鄉親,於即日起到4月30日止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經現地會勘審核通過者,即可領取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月3日核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開始受理族人申請,花蓮縣府原住民行政處呼籲有意願申請禁伐補償之原住民鄉親,於即日起到4月30日止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經現地會勘審核通過者,即可領取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

花蓮縣府原住民行政處呼籲有意願申請禁伐補償之原住民鄉親,於即日起到4月30日止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經現地會勘審核通過者,即可領取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補償對象為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土地條件須為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者,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或參加造林獎勵第21年(含)以後之農牧用地,經現地勘查審核通過後,每公頃可核撥新台幣3萬元禁伐補償金。

花蓮縣府原住民行政處呼籲有意願申請禁伐補償之原住民鄉親,於即日起到4月30日止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辦理切結,經現地會勘審核通過者,即可領取107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計畫以1年為限,須每年提出申請始受理並安排現勘。請有意願參與的鄉親,應備齊(1)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2)國民身分證影本;(3)如非土地所有人,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資料至當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如想瞭解計畫規定,可洽當地鄉(鎮、市)公所,或縣府原住民行政處詢問(電話:03-822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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