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兩岸婚仲騙婚?愛情本無價,婚姻卻有價?

▲婚仲,相親,騙婚,金錢婚姻。(圖/視覺中國CFP)

▲坊間不乏跨境婚姻仲介機構或個人宣稱保證成婚,讓人誤以為只要簽約付款後則可締結良緣,但法律上仍有許多事不可不慎。(圖/視覺中國CFP)

據報載,桃園彭姓男子透過婚友社到大陸娶妻,花36萬元委託介紹結婚對象,婚友社介紹兩名對象,彭男選了面貌姣好的陳姓女子。陳女額外要求25萬元謝媒金和3萬元的黃金,他付完後和陳姓女子在對岸結婚。但婚後才10天,陳女要求離婚,也拒絕來台團聚,他只好離婚,返台後以婚友社違約,加倍求償70餘萬元。

法院審理時,婚友社辯稱當時為其篩選兩位對象,一位雖是鄉下女孩,但個性單純,一位是平面模特兒且面貌姣好,婚友社建議選個性單純的鄉下女孩,但彭男堅持選陳女。民眾後來自行和陳女的兩位媒人協商,加碼付謝媒金和黃金,是其自行選擇和願意額外付費,與婚友社無關。婚友社表示,媒介相親除行政管銷費用2萬元外,其他都是代收轉付,女方要求的額外財物是雙方私下協議,都由新娘收取,婚友社沒經手。

法院以新娘有行動自由,非婚友社能左右,契約並不包括「保證新娘無條件來台」,且新娘的移民署面談沒過關,這些變數均非紅娘能掌握,認定婚友社未違約,新娘無法來台不可歸責婚友社,判免賠。

愛情本無價,中國人對於娶妻生子一圓人生大事的傳統觀念仍根深蒂固,坊間亦不乏跨境婚姻仲介機構或個人宣稱保證成婚,使民眾誤以為只要簽約付款予仲介必可締結良緣,但法律上仍有許多事不可不慎。

首先,法律基於尊重個人婚姻需出於雙方自由意願,在民法第975條即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婚友社本無法在契約內保證民眾的境外相親中意對象必定會與之結婚。再者,縱使男女雙方確在境外或大陸地區辦妥結婚手續,按現行規定,外籍配偶入境須經移民機關面談審核,並非一經申請定能獲准入境,移民機關之權限亦絕非仲介可影響,仲介機構至多僅能約定協助辦理來台之行政手續,至於移民署面談情況如何,非可歸責仲介機構。

因預防民眾誤信仲介機構不實契約,內政部移民署亦頒之定型化契約,民眾在與仲介機構簽約前,宜與移民署頒布的定型化契約多方比較,確保不至有太大出入,以保障自身權利。

又類似婚仲糾紛,民眾常會以相親對象不如預期,或婚後配偶來台進展不順等原因,認為仲介機構人員有詐欺行為,因法律基本核心精神是尊重男女雙方是否真有結婚真意,仲介機構並無法保證相親對象結婚之真意,除非契約明訂之客觀條件,如安排相親對象人數或有約定相親對象年紀等,仲介機構人員明知不符卻仍蓄意欺瞞,才可能構成詐術行為,否則如知情與約定不符但仍同意安排介紹,至多只能夠成立民事契約糾紛。而外籍配偶能否來台,則涉及前述諸多行政機關面談、審查權限,仲介機構至多僅有協力義務,若真有契約約定「保證入境台灣」,這才有施用詐術之疑義。

總之,婚姻幸福並非建立在金錢上,但若人財兩失更屬不幸,在透過仲介機構代為進行跨國聯姻時,疑謹慎注意法律規定,必要時先洽詢法律專業人士。(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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