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公司混油案,台南地院判負責人呂黃麗華刑事部分4年,民事部分賠141萬2千元。(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被控製造混油,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表580名消費者,向台南地院提告,要求北海公司、負責人呂黃麗華,連帶賠償5220萬元,台南地院22日下午4時宣判,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1萬2千元,其餘之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被告北海公司,負責人為呂黃麗華,於100年1月至103年10間,陸續以低價購入不可供人食用之皮碎油、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製食用油,並將系爭油品販售予不知情之廠商,再轉售予食品製造商或團膳業者,製成食品或餐點供消費者使用。
本案有580名消費者,曾食用該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身體、健康受有損害,原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受讓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依民法請求被告北海公司、呂黃麗華連帶賠償新台幣5220萬元之本息,其中包含每位被害人以財產上損害2萬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懲罰性賠償金6萬元,共9萬元,580人合計522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北海公司以不可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混合油摻入自製食用油製成 油品,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認定被害人雙峰國小師生96人、更寮國小師生209人、埤頭鄉幼兒園師生48人(以上共353人),因參與團膳而食用該油品製成之食品,導致危害其等身體之健康。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被害人受有身體、健康之損害,北海公司之系爭油品摻雜來源不明、非供人食用之動植物油,引發消費大眾對於食品安全之恐慌,情節重大,惟審酌被害人僅單次食用系爭油品所製作之食品,並非天天食用,且食用後均未出現具體病徵,亦無因而求診治療,認每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00元計算為適當,依此計算,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合計70萬6000元(即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為有理由。
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審酌北海公司將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摻入食用油,經製成系 爭油品,導致消費者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但其食用油品數量僅有一次,現階段均無具體病徵出現,併考量消保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金之目的,在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併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並非助長消費者搭便車心態等一切情狀,本案侵權行為成立時之消保法第51條,認以損害額1倍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即每人2000元為適當。故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以70萬6000元(每人2000元乘以353人),為有理由。
另百齡高中22人、花蓮高中162人、花蓮高商43人(共227人),因為無法證明有食用系爭問題油脂產製的食品,因此判決駁回該227人部分。
另,呂黃麗華為北海公司103年間之負責人,對北海公司採購油品有審核權,其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台南地院判刑4年,現上訴中,北海公司因呂黃麗華執行職務之採購決策構成侵權行為,而應對消費者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等,依公司法規定,呂黃麗華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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