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20歲的許姓女大生不滿父親從小「丟包」,離婚後又因為加計對方的收入,害她被市府取消低收入戶的資格,於是訴請免除扶養義務。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許女的父親(53歲)目前是台北市某公司的負責人,每個月營收約30萬元,並不需要被扶養,既然不需要也就沒有所謂的「義務」,因此駁回女大生的告訴。
▲許女10多年後在聚餐時遇見父親,兩人卻因為久未見面認不出彼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resplashed.com/Zwaddi,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許女主張,她一出生就是由外婆照顧,7歲時父母離婚,弟弟的親權歸母親所有,姊弟倆都是由母親一手養大,跟父親已有10多年沒見,長大之後才在母親友人的尾牙聚餐相遇,「因為我們很久沒見了,所以都沒有認出彼此。」沒想到就在她滿20歲的那一年,市府將父親的收入加計進她們家,導致低收入戶的資格被取消,考量到自己還在學,且目前因為身體不適無法打工,所以希望能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不過,許父到庭證稱,他在台北市擔任某公司的負責人,並僱用4、5名員工,每月營收約30萬元,雖然成本就要20多萬,但扣除支付房租、車貸、維修以及員工薪資後,還有2、3萬元餘款,已經足夠養活自己,況且他也沒有負債,根本不需要靠女兒扶養。
▲陳女一出生就交給外婆照顧,後來則是由母親獨力養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根據許女出示的財產清單,可知她105年度的所得總額為11萬元,財產總額則為0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也還在就讀某科技大學二年級,在完成學業到能夠工作謀生之前,實在難以認定她是父親的扶養義務人。
加上許父也出庭證明自己還有工作能力,不用他人扶養,既然尚無需接受許女扶養,自然就沒有所謂的扶養義務發生。法官強調,許女現階段就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還太早,最後以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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