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收賄案二審判9年遭高院撤銷發回更審

▲賴素如。(圖/資料照)

▲賴素如。(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貪污案,賴一審遭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二審後改判刑9年、褫奪公權9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對於部分事實的調查仍有疏漏,另外對於量刑部分的說明不夠完備,因此25日撤銷賴素如的有罪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3年3月間,檢調單位查出,時任台北市議員的賴素如,向投標台北車站雙子星開發案的業者太極雙星團隊,索取新臺幣1500萬元賄款,還表示其中500萬元是要行賄同黨議員,賴素如並已取得100萬元。檢方對賴素如等人聲押獲准,並對她提起公訴,一審認定她期約收賄1500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有其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前年9月改認定她收賄1000萬元,仍依相同罪名將她改判刑9年、褫奪公權9年。當時高院將賴的從刑褫奪公權拉高為9年,外界認為頗有「對貪污犯封殺公職」的意味。全案再上訴第三審。

最高法院25日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僅因業者以「一手在胸前比一圓弧形,另一手以手勢比1」之動作,就能向賴素如表示以1000萬元期約賄路之意思;而賴則以微笑表示同意,雙方就能達成以1000萬元分三階段(即第一階段100萬元,第二階段300萬元,第三階段600萬元)付款之方式期約行賄,推論理由欠缺,有必要進行調查。

另外最高院也認為,二審將褫奪公權加重為9年,並未說明加重理由,恐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有必要重新論述,故最高法院撤銷賴素如有罪部分,發回更審。至於二審諭知無罪部分,最高法院這次駁回上訴,這部分先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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