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交通部公路總局專門委員林振勇,任職於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分別在105年7月16日、同年月26日2次酒後駕車肇事,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事後均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24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彈劾林振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委指出,林振勇任職高雄市監理處副處長期間,於100年7月21日晚間因酒後駕車,逆向行駛高速公路,遭警察攔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仍不知警惕。後於任職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追撞前方車輛,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在案,核一年之內發生兩次酒駕肇事,有重大違失。
此外,林振勇2次酒駕肇事後,均未依規定主動告知服務機關,經不具名民眾於事發2個月後向公路總局檢舉,違失行為明確。
林振勇雖辯稱,嘉義區監理所考成會曾記大過等懲處,但公路總局不予核備該懲處令,及考成會召開程序不合法等理由,但監委表示,林振勇所辯僅在爭執機關處分當否,並不影響其酒駕肇事等違失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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