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肉包包乾爹公開煽情對話內容構成「誹謗罪」?

2018年01月26日 08:00

▲▼肉包包3次做7回!乾爹大反攻曝簽「約炮合約」:不然妳又想要。(圖/翻攝YouTube)

▲實況主肉包包乾爹在另一個實況主的直播平台公布親密的line對話紀錄,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圖/翻攝YouTube)

日前新聞報導,實況主肉包包因不堪乾爹在其他平台上散布言論,在直播平台上澄清自己與乾爹往來的始末。乾爹為了平反,透過另一位實況主蛋餅薇涵公布與肉包包親密的line對話紀錄。雖然兩邊各說各話,但在這樣的過程中,兩位互相揭露對話內容,訴說事情的經過,究竟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該怎麼被評價呢?

即便對話內容屬實,但屬於私事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傳講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意圖散布於公眾者,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本案乾爹在直播平台上,講述與肉包包的相處過程,已經構成普通誹謗罪了,事後再將line的對話紀錄在直播平台上公布,更構成以文字或圖畫散布的加重誹謗罪,最高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這裡,大家心中是不是冒出一個疑問,法律好像有規定,如果可以證明所言為真,就可以不用處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大家常常會忽略該條但書的規定,「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實況主與乾爹的互動的確與公共利益無關,且乾爹所揭露的完全是涉及實況主私人生活細節,的確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規定。

散布性愛影片,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肉包包之所以會親上直播平台,公開自己與乾爹的私下互動,是因為網路上流傳了一個5分鐘的影片,該影片的女主角被認為就是實況主肉包包。為了向關心的粉絲解釋,她才會以直播的方式公開。

依據大法官第617號解釋,只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一般人都覺得不能公開的訊息,即可認為是猥褻物品。根據新聞報導,該影片是以模糊影像處理,只有錄到聲音,但如果該聲音,客觀上符合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即使是散布聲音,也有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偷錄性愛影片,構成「妨害秘密」

即便無法證明該性愛影片是由乾爹散布的,但根據各方報導,乾爹似乎沒有否認,該影片是由他側錄的。如此側錄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最高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大家會不會有另外一個疑問,雙方在直播平台上公開彼此的對話紀錄,是否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呢?雖然有說法認為,妨害秘密主要是處罰第三人偷偷將別人的對話公布的情形,但從這個角度出發,若今日性愛光碟的主角公布性愛光碟,就不構成妨害秘密,這樣是不是有點不合理呢?所以,在此認為公布line的對話紀錄,仍然可能構成妨害秘密。

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這些罪都是需要告訴人親自去提告,才會進入訴訟程序的告訴乃論之罪。本次肉包包和乾爹在直播平台互相公布對方對話內容,的確都有可能構成「誹謗」,但兩人也都有可能會主張,他們的言論是因為要自衛、自辯的善意言論。但這都是進入訴訟程序後,才需要去探討與攻防的!

受到恐嚇,報警處理、循法律途徑是最好方法

肉包包在直播過程中,一直強調自己是受乾爹威脅,才一再的赴約,但這樣的行為並沒有成功阻止乾爹,用以威脅的影片已經在網路上流傳。雖然肉包包親上火線解釋得到部分支持的粉絲諒解,但這樣的行為反而讓自己與乾爹的對話,全部公開,造成第二次傷害。

其實,乾爹威脅要公開性愛影片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之嫌,肉包包可以透過報警、提告等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雖然這樣的作法,並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影音不會被公開,但可以確定的是,壞人最終會受到審判。

不論感情多好,都不要留下影片紀錄,因為沒有人知道感情生變的那一天,會發生甚麼事!縱使壞人最終被繩之以法,心理的創傷又要怎麼修復呢?(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好文推薦

給說法/鍵盤後的法律責任 怒飆網友仍會誤觸法網

給說法/名醫偷拍病患隱私,犯罪嗎?

給說法/兩岸婚仲騙婚?愛情本無價,婚姻卻有價?

給說法/勇敢揭弊被免職,揭弊者需要更多保護

給說法/借帳戶賺租金?恐淪詐騙集團共犯

●法操,司法監督網路媒體。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