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遺產繼承糾紛 金錢與親情的殘酷選擇

▲遺囑,繼承官司,遺產繼承。(圖/視覺中國CFP)

▲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分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圖/視覺中國CFP)

近期這則新聞也是讓我看傻了(新聞請看:照顧晚年!老母臨終「千萬遺產全給女兒」 兒子爆氣飛回台爭)。依照民法1187條,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

「特留分」,我們可以把它解釋成「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你遺產再怎麼樣都不能獨留給任何一個你愛的子女,法律會強制你必須保留一小部分給每一個法定繼承人,自由分配是有法定上限的。

我們用最基本的小家庭來想好了。假設你們家是兩個子女,如果父親不幸過世,在這個情況的法定繼承人是母親、你及你的手足總共3個人,法定的分配方式是「均分」。如果父親留下來的遺產是300萬元,那麼母親、你與你的手足一人就是分到100萬。

如果父親生前曾偷偷立下遺囑,想把所有遺產留給最孝順的你,由於法律有特留分的規定,你也無法獨享300萬,而要留一些給母親與手足。那麼該留多少?依照民法1223條,配偶與手足的特留分是原本能分到的「一半」,在上面的例子中,就是50萬。

因此,你雖然無法因為父親的遺囑拿到全額300萬的遺產,但你還是能拿到200萬,至於母親與手足則會因為特留分的保護而各拿到50萬,你最後拿的還是比較多。

不過,想想這則新聞內容就會覺得奇怪:法官不可能不知道特留分的規定,那怎麼沒在審判中闡明特留分的規定,還判兒子敗訴?兒子有沒有請律師?如果有請的話,為什麼要爭執遺囑的效力,而不是直接去請求特留分的部分?原來,判決其實是返還遺產之訴,而跟遺囑無關(判決請點連結)。

▲特留分。(圖/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應繼分原則上是遺產均分,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一半。(圖/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獨留財產給子女中的一人,在我國似乎並不少見,尤其是我國女性在繼承關係中常常處於弱勢的地位。另一個類似的事例是這樣(案件事實經過修飾與當事人同意):

張阿姨的母親因病過世了,子女們開始處理母親遺產,張阿姨卻發現媽媽戶頭裡的錢消失一空,著急的打給大哥,沒想到大哥卻說:「女兒本來就不該分遺產,那筆錢我和小弟已經分完了。」

聽完這些話,張阿姨簡直氣炸了,說道:「怎麼可以這樣子欺負人!媽媽生前都是我在照顧,不管是買菜煮飯、散步曬太陽甚至是找醫生,都是我一手包辦,你們做過什麼?不然拿媽媽的遺書出來看,她一定不會讓你們這樣亂來。」

沒想到,在母親的遺書中,竟然也只將房子與現金留給兩兄弟,沒有任何一字提到她的權利。「律師,我該怎麼辦?」張阿姨在辦公室裡邊哭邊說。

在張阿姨的案子裡,「完全不分」違反民法規定,所以張阿姨依法還是可以拿到一定比例的財產。

另外,張阿姨單獨照顧母親的花費也可以跟兄弟要。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依民法1115條的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父母的義務(出錢或出力)。母親尚在人世時,全由張阿姨來照顧,不管是照料的人力、生活費還是醫藥費,這些費用應該是兄弟也要共同負擔,沒有「女兒該盡的義務」這檔事。所以張阿姨也可以向兩兄弟主張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他們該負擔的金額,填補自己全出的部分。

親情不是件易事,往往在繼承發生時變成難事。在遺產糾紛裡,究竟該先處理心情,還是先處理事情,是一大課題,千萬不要一起處理,免得心結變得千絲萬縷,到最後傷錢也傷感情。(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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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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