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竟掀女友人的裙子,藉機摸腿。(圖/CFP)
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邀女性友人到家裡烤肉,因為想要熊抱對方卻被拒絕,竟又趁機掀對方裙子觸摸大腿!被害女子提告指控,都快被張男摸到私處了,感到很害怕。雖然張男已賠償對方20萬元,但仍被苗栗地方法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提到,張男邀被害女子到住處烤肉時,竟意圖性騷擾,先趁對方在洗碗時,張開雙手以熊抱的動作擁抱,但被拒絕之後,又趁共同綑綁音響喇叭之際,伸手掀被害女子裙子,並觸摸到大腿內側的身體隱私部位,以此方式性騷擾得逞,令被害人感受遭到冒犯,而有不舒服感受。
被害女子指控,「我去張男住處烤肉、吃東西,吃完後他請我去洗碗,洗完後他就要抱我,我說不行,後來我去綁音響喇叭時,他有用手碰我的手,還有用手撈我的裙子,碰我的大腿內側,快碰到我私處,被碰到後,感到很害怕,什麼話都沒有說,就趕快把音響喇叭放下,跑到我朋友那邊去」。
法院審理時,張男先表示確實有碰到女友人大腿內側,但後來又改稱「我只有碰到女友人的裙子而已」,前後供述不一。法官認為張男為成年人士,並非無社會經驗,應知悉對於與他人接觸、相處均應保有一定分際,卻趁女友人正在綑綁音響喇叭、未注意之際,無端伸手碰觸大腿內側,事發後不僅未道歉、辯駁,則其主觀上具有性騷擾意圖甚明,因此不採信他的辯詞。
最後,法官依張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罪,審酌他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觀念,並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傷害,所為實有不當,犯後雖未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已賠償20萬元,最後量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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