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在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不能提申訴,連帶也不能提行政訴訟,違反人民的訴訟權,必須進行修正。(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監察委員之11位缺額提名人通過立法院之同意權,部分之準監察委員之言論引發了一些爭議,由於監察院行使的彈劾、糾舉權屬於準司法權,監察院在未來《政府採購法》76條未修正之前,必須將準司法權之陽光照進目前暗無天日之公告金額以下之政府採購案。
從歷年來監察院受理案件的總案件量中,我們發現兩種案量占了過半數以上,第一個就是政府採購,第二個就是司法案件。政府採購的部分,在多年前,政府採購每年決標的案件就已經超過1兆2千億元,扣除人事費用之外,政府採購之規模超過了中央政府總預算過半數,但其中占比量最大之公告金額(100萬)以下之採購案是不受司法審查的,因為《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在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不能提申訴,連帶也不能提行政訴訟,所以如果在司法院裁判書的網站進行搜尋,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都沒有機會接受司法審查。
有些似是而非之論點認為,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金額較小,均低於一百萬元,但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案量的量體非常大,亦即在1兆2千億中所占比例非常高,只是個案沒有超過100萬元而已。以105年之官方統計為例,年度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案占了整個政府採購之55%以上,總金額超過400億元,我們很難想像一個號稱法治國家,會容許法律制度中有過半數之政府採購可以「合法地」不接受司法之審查。
從國民主權原理及三權分立制衡來看,目前這樣之立法與實務之操作均已違憲,試想,如果行政部門在作採購行政決定的時候,已經知道自己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日後不會有機會接受司法審查,就算人民要提出行政救濟,行政法院也無從受理,也就是若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案有不依法辦理的情形時,也無法接受司法審查加以糾正制衡,過去監察院也沒有就此塊嚴重的制度性問題發揮準司法機關之功能,都只針對個別採購枝節的部分進行調查。
個人長期推動並呼籲有關部門及立法機關修改《政府採購法》76條限制人民訴訟權這個違憲之惡法,因為我們不希望中華民國之過半以上之公告金額以下採購,竟然是屬於司法陽光照不到的黑暗地帶。行政院工程會雖然也聽到了學界這樣的聲音,但是去(106)年工程會針對《政府採購法》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只小小地放寬了一個門,也就是在沒收押標金的部分,容許在公告金額以下的採購案件可以提出申訴和行政訴訟,至於其他的則還是違憲地限制人民的訴訟權,希望今年立法院審查《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時,能一舉將《政府採購法》76條「公告金額以上」才能申訴之規定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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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祺,台灣法學基金會副董事長、真理大學法律學系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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