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簽完手術同意書,醫生就可以免責嗎?

2018年01月29日 14:00

▲醫療,手術,急診室,手術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單純簽同意書並不代表就取得病患同意,而在不同的醫療階段及不同的醫療行為,也不能用單次的同意涵蓋每個醫療行為。(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根據新聞報導,一位香港馬姓婦人至李進良的嘉仕美診所進行自體脂肪隆乳。手術過程中,突然沒有呼吸心跳。送往國泰醫院急救後,仍回天乏術。案發後,警方偵訊進行手術的劉醫師、葉姓麻醉師及2名護理師,以業務過失致死將四人移送台北地檢署。

醫護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強調本次手術完全依照醫美療程進行,過程中並沒有異狀。且醫護人員事前有說明風險與評估狀況,馬姓婦人也簽下同意書。經過檢方偵查,認為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讓4位醫護人員交保候傳。

在接受醫療處置時,時常需要簽了非常多的同意書,願不願意自費、會不會對藥物過敏以及願不願意接受手術等。究竟我們簽署的同意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呢?難道手術同意書後,出了意外醫生就可以免責嗎?

手術同意書:「告知後同意」的具體證明

在進行所有醫療行為前,都須經過病人同意。若要進行手術、侵入性治療、人體實驗等等,還需要以書面為之。這是為了具體落實醫療上的知情同意,醫療人員有義務告知病人可預期之併發症或副作用,讓病人有選擇是否接受治療,這樣的知情同意後的選擇權,是病人對自己身體自主權的積極表現。

但需要注意的是,單純簽同意書並不代表就取得病患的同意。在進行告知後同意時,仍需要考量到病患的理解能力、告知程度等等。另外,在不同的醫療階段,不同的醫療行為,也不能用單次的同意涵蓋每個醫療行為。

手術同意書簽署後,醫生可以免責嗎?

簽手術同意書,的確可以讓醫生免除一些責任。但需要將醫療行為區分成,有過失的醫療行為及無過失的醫療行為。依《醫療法》最新的修正條文,只有當醫療人員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傷害到病患的生命身體安全,才需要因此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若醫療人員盡了一般專業人員都可以盡的注意義務,但還是不可以避免意外的發生,此時病人所簽署的同意書,就會在這裡發揮效力。主要是因為醫療行為本身就存在著風險,每個人的狀況也都不相同,也沒有任何一位醫生敢保證手術百分之百一定會成功,這就是醫療的不確定性。故在病人簽署同意書時,同時代表著他知道手術的風險,以及在這樣的情況下仍同意進行手術,醫療人員即可免責。

但手術同意書並非讓醫療人員可以對病人胡搞瞎搞的免死金牌,若醫療人員在醫療行為的過程中,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傷害到病患的生命身體安全(《醫療法》106.12.29修正第82條),仍須負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刑。(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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