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客以不滿服務為由只願付800元,還動手打傷按摩女。(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30歲的吳姓男子去年11月到高雄三民區一家養生館按摩,結帳時竟說阮姓越南妹「服務不好」,因此拒付1500元按摩費,只肯支付800元,結果2人發生口角爭執,最後,吳男竟還涉嫌打對方左臉頰,還把人推倒在地。檢警調查後,認為事證明確,因此將吳男依傷害罪嫌起訴。
阮女指控,吳男認為不滿意服務,只想付800元,但自己則堅持該付1500元,不料就被動手歐打左臉頰,還被推倒在地,導致頭部外傷、右耳耳鳴、左腰瘀傷等等傷勢,因此怒向三民第一警分局報案。
吳男接受警訊時坦承確實有打傷阮女,但後續檢方傳喚時,他卻不到案說明;檢方依被害人阮女的驗傷報告、指證、監視器畫面,認定吳男觸犯傷害罪嫌,因此予以起訴,並聲請高雄地方法院進行簡易判決。
依據刑法第284條推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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