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施行細則對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計算方式,限縮了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保障範圍,尤其是單身或小家庭可能無法享受立法美意,且有逾越母法之嫌。(圖/Pixabay)
文/朱林
財政部的稅改,引發一連串的討論。去年底實施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指出「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若能落實,實為人權之一大進步。
然財政部依主計處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6成換算,得到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每戶所得總額,可扣除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16.6萬元,即政府認為,國民在食、衣、住、行之基本生活須求為每月13,833元。
姑且不論這樣的基本生活費是否足夠,更離普的是財政部片面解釋16.6萬元尚須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後,如有剩餘才可額外減除。如此做法,在單身受薪之申報戶,有配偶、雙薪而無其他撫養親屬之申報戶,夫妻、雙薪且扶養二子等情況,皆未享額外減除額。
財政部上述片面解釋最大的謬誤,在於將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視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但扣除額(無論是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並非「食、衣、住、行」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列舉扣除額含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等非基本生活費即可清楚得知;而薪資特別扣除額更只是賺取薪資收入之成本費用,顯非基本生活費。
免稅額才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概念,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應將107年的免稅額至少從8.8萬元提高至16.6萬元。且16.6萬是最低生活費用,而非平均生活費,為何人民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是用平均生活費,而是用最低生活費用(約平均生活費的6成)計算?看來,財政部是要每個台灣人民的生活赤貧一點吧。
小英總統看到如此,心不痛嗎?
●作者朱林,執業會計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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