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拿油條打頭,因為沒有明顯的外傷,是無法告傷害罪,比較可能告其公然侮辱罪。(圖/免費圖庫pixabay)
編按:日前一則新聞:男子買油條時,手上的油條被旁邊的男童咬了一口,他跟男童家長理論時,對方說:「一口油條又不會少塊肉。」讓他理智線斷裂,拿著油條往男童頭上打,讓男童家長火大要5000元和解費,不然就提告。
刑法277條傷害罪,在目前的實務見解裡,基本上是認為,所謂的「傷害」是指造成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有所障礙,或外形有變異、破壞之情形。簡單來說,就算別人的舉動讓你感受到痛、驚嚇,但是並沒有讓你生理機能受到影響,例如流血、瘀青等外傷,或是因此得到憂鬱症確診等,就不構成傷害罪。
據新聞內容所載,動手的男子「理智線斷裂」暴打小男童,看起來好可怕,但偏偏他拿的是油條,所以小孩沒有受傷,但這個暴力的舉動當然會嚇到小朋友。依照實務見解來看,只要小孩身上沒有產生明顯傷口、瘀青,也並未因為這個暴力舉動而產生心理陰影,進而誘發精神上的疾病,那就不會有傷害罪的可能。
打、揍的這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能很容易聯想成是一種「傷害」,但如果只是讓你感到疼痛、害怕或不爽,而沒有造成影響生理、心理機能的傷害結果,就不算是法律上定義的「傷害」,不會成罪。
畢竟法律是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的底線,而不是道德的高標準,如果不論結果大小,而把所有會痛、會讓人怕的行為都認定算傷害罪的話,那被屌打不就也能告傷害罪?
碰到這種情況,與其說是傷害罪,比較符合的應該是公然侮辱罪或者是民事上的精神賠償。這種被人用油條打頭的感覺,比較像是在公開場合給人sent tree pay(打巴掌),讓人丟臉,這時候就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我個人是覺得比巴掌更侮辱人)。
而民事上的精神賠償,實務上不見得要構成精神疾病、拿到醫藥費收據或藥單才能進行實報實銷,有些法院就是利用「心中的一把尺」,量出一個大概的賠償給受害人,比起刑事訴訟上的證據認定與構成要件來的寬鬆許多。至於會賠多少,就沒有一個公開的算式可以讓大家計算了,通常來說是衡量原、被告雙方的收入、職業、學經歷、經濟狀況、侵害名譽的嚴重程度,最後由法官判斷。(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好文推薦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