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太電200多億 孫道存22人再判賠投資人74億

2018年02月9日 13:42

▲▼孫道存、胡洪九29日向北檢報到,準備發監執行。(圖/記者周宸亘攝)

▲孫道存去年9月向北檢報到,準備發監執行。(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案,太電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前董事長孫道存、副董事長繆竹怡等人,分別被判3年至14年6月不等定讞。投保中心另幫2萬4772名投資人向孫道存等22人要求連帶賠償80億元。台北地院今宣判,孫等22人應連帶給付74億多元,全案可上訴。

本案源於孫道存、胡洪九2人從1990年起,隱瞞太電董事會成立多家子公司,以持股方式將資金轉匯到子公司。1995年起胡再以各種手法,掏空太電200億元並侵吞其中100億元,時任總經理的孫則任由胡侵吞資產。

刑事部分歷經法院13年審理,去年8月間,最高法院認定,胡一手策劃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占入己、債留太電,孫則配合演出、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情事,最後判孫有期徒刑3年、胡有期徒刑14年6月、併科罰金10億元,全案定讞。去年9月間胡洪九、孫道存相繼發監執行,繆竹怡則在高院審理期間搭機離境,已遭北檢通緝。

民事部分,太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美金3.02億與港幣1.85億,合計約求償新台幣95億餘元。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償港幣1.85億部分(約新台幣6.8億),至於美金3.02億部分由胡獨力賠償。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孫胡賠償港幣1.85億部分不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命太電補繳裁判費587萬餘元,但太電竟拒繳裁判費;高院認為這部分不符合起訴程序,因此廢棄一審判賠港幣1.85億部分,可上訴。

▼胡洪九等人今再被判賠74億多元。(圖/記者周宸亘攝)

▲孫道存、胡洪九29日向北檢報到,準備發監執行。(圖/記者周宸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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