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吳姓婦人2015年4月遭王姓男子開車撞傷,導致第12胸椎粉碎性骨折併脊髓神經損傷,整整2年無法與丈夫行房,因此提告求償30萬元。不過,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吳婦及丈夫聲稱休養的這2年宛如植物人,但她明明在同年11月就回歸工作崗位,顯然無法行房跟車禍沒有直接關聯,裁定駁回告訴。
▲吳婦的丈夫認為,妻子無法行房跟車禍受傷有關。(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吳婦表示,2015年4月26日上午8點15分她騎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下崙村文化路及中山路路口時,遭王男開車貿然左轉撞上,當場連人帶車倒地,送醫檢查確認第12胸椎粉碎性骨折併脊髓神經損傷,因而導致左下肢無力,不僅無法工作,還要支付龐大的醫藥費和復健、看護等費用,氣得提告求償455萬多元。
而吳婦的丈夫加碼提告,原本他們一家生活幸福美滿,妻子受傷之後全身就像植物人一樣無法動彈,他還暫時辭掉穩定的工作,在家陪伴並幫忙翻身、把屎把尿等,同時還要安頓兒女,過度勞累一度導致肝病復發數度進出醫院,加上妻子嚴重受傷無法行房長達2年,讓他覺得自己的配偶法益受到侵害,於是求償30萬元。
▲王男認為這場車禍吳婦也有四成肇責。
不過,肇事的王男反駁,這起案件在刑事部分他已經被判刑4個月定讞,吳婦雖然受傷導致左下肢無力,但並未嚴重減損身體能力,不僅不構成重傷,也沒有達到無法工作的程度,加上求償金額過高,他實在負擔不起,「我確實本來就有肇事責任,但她(吳婦)也是這次車禍的肇事次因,應該負四成的過失責任。」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吳婦的丈夫聲稱妻子因為受傷無法行房長達2年,但她在事發當年11月就重返工作崗位,可見無法行房與車禍受傷之間並沒有關聯,應該是因為其他的因素所致,因此駁回這筆30萬元的告訴,裁定王男須賠償夫妻倆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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