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徐政璿/新北報導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新北市勞工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即2月15日至18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此外,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說明,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六(即初二)及星期日(即初三)者,雇主應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2天。若事業單位取得勞工同意,將2天補假調移至2月19日及20日實施,即可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放假。
勞工局指出,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取得勞工同意於2月24日非工作日(即雙方約定之休息日)上班,並將該日上班工時抵充2月14日工作日工時,形成小年夜就提前放7天連假。因勞工僅係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並無不可。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若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惟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另一方面,勞工局說,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已改為新臺幣140元(原新臺幣133元),事業單位對於按時計薪的勞工,所給付之時薪不得低於140元,如時薪制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則雇主應針對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薪。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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