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網傳兒童色情片 不要成為兒少性剝削幫兇

2018年02月14日 20:00

▲虐待兒童,心碎哭泣,性侵,戀童癖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圖/CFP)

▲網路存取檔案方便,下載檔案時,須確認該檔案內容是否有色情或觸法,以免使用軟體之行為讓自己成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幫兇。(圖/視覺中國CFP)

由於兒童性虐待或性剝削等對兒童未來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且色情片(以兒童為主角)又與此類行為有相關,因此各國警調單位對散布兒少色情檔案的查緝,都不遺餘力。

日前美國FBI長期在網路上監控是否有兒童色情檔案的散布,據新聞報導可知(請見新聞連結:2台灣上班族傳送2500部兒童色情片 被FBI排名全球30跟33名),網友在家使用點對點(P2P)軟體,大量上傳兒童色情檔案,所傳檔案量還進了全球前百大(第30名跟第33名)。長期監控網路上兒童色情影片的,歐盟與美國的FBI皆有負責單位,事實上,不只是P2P散布色情片會被注意到,即使是瀏覽暗網觀賞即時串流(即線上直播)的兒童色情影片,也有可能會被監控(因為有些是觀看者付費後由對方進行兒童色情行為)。

在上面新聞的例子中,FBI是透過百夫長專案(Operation Centurion Plus),發現P2P軟體上排名前段的對兒少色情檔案感興趣的嫌犯。發現台灣有兩名嫌犯後,便將資料傳給台灣警方。針對散布色情影片,在台灣有以下主要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在下載檔案時,須事先確認該檔案之內容是否有色情或觸法之內容,以免使用軟體之行為讓自己成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幫兇。倘若國外犯罪查緝單位經由網路監控管道知悉台灣有此類犯罪的嫌犯,即會通知台灣警方,根據《刑事訴訟法》231條,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於是,警察就會到你家查水表囉!(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謝雯璣,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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