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震後不再家園破碎 設計權與監造權分立制衡

2018年02月15日 10:00

▲▼206花蓮地震,地理位置在河堤邊上的雲門翠堤大樓。(圖/記者張一中攝)

▲針對《建築法》的修正,應修改現行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都歸屬建築師的舊思維,杜絕不良人士綁規格不落實監造的歪風,推動設計權與監造權分立。(圖/記者張一中攝)

面對花蓮強震造成約125棟房屋倒塌,壓死17人及282人輕重傷慘劇,主要原因不外乎建築設計不當、偷工減料、更改隔間損害結構及米崙斷層等人為或自然因素。內政部表示將修訂《建築法》,增列第三方監造制度。此應為第三方勘驗才對,尤應從權力分立的制衡觀點,速修《建築法》,將建築設計權與監造權分屬兩個單位,以杜絕少數不肖建築設計者於設計階段綁材料、設備或規格,再於監造階段藉審查規格職權,向材料供應商收取回扣,卻對施工品質放水的長久弊端。

房屋建造通常包括:規劃設計(立法權)、施工(行政權),擁有業主給付的金錢、材料、人力及機具、監造(司法權)分工合作執行,由出資的起造人(業主)與上述三方分別訂立契約,誠信履行。

制度設計上,自須三權分立,互相制約和平衡,避免權力過大發生弊端。但目前《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賦予建築師除擁有類似於立法權的房屋設計權外,又擁有類似於司法權的審查營造廠是否按圖施工的監造權,致查核施工品質缺失的監造制度無法落實,法制設計非無可議。近年來,很多公共工程已將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分由不同單位執行,除可提升施工監造績效外,亦可檢視設計圖說是否有所缺漏,對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已見成效。

建築師本就依《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受業主委託執行監造業務取得酬金,應有忠實勤勉的契約義務,若再有除此之外的第三方監造,豈非疊床架屋?值得省思。建議應推動類似目前公共工程三級品管的施工品質查核機制,此等同於《建築法》第56條所規定之勘驗制度,即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施工商)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但礙於各地方政府幅員、人力及財力差異,執行管理標準不一,有些建管單位未必會到現場勘驗,故監察委員林雅鋒及仉桂美於去年12月提案糾正內政部與台南市政府,認為維冠大樓的倒塌,與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非無關連。

行政院會於105年2月25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修正草案,增列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之規定(第56條),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但行政院卻在106年6月23日發函立法院撤回該修正草案。

花蓮地震發生後,內政部表示將推動修改《建築法》,引進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現場勘驗機制,以確保建築施工品質;修正草案已於今年1月30日送入行政院,預計2月21日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若順利完成審查,將於下個會期送立法院。

惟修法未通過施行前,建議地方政府如因限於人力有限,無法完善落實前揭之《建築法》第56條規定之建築主管機關勘驗的行政指導,完善建築結構安全的國家管制義務前,建議地方政府似可將本應由公部門執行的實質勘驗業務委由第三方公正專業機構辦理,例如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去年與今年勘驗業務委託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執行,似為權宜之計。

值得注意的是,未來修《建築法》時,應修改現行《建築法》第13條所規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都歸屬建築師的舊思維,才能杜絕少數不良從業人士綁規格不落實監造的歪風,推動設計權與監造權分立的專業分工與制衡,完善法制設計,房屋才能經得起地震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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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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