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成電影院?粉絲頁24小時輪播電影 律師警告:已觸法

▲臉書上許多粉絲專頁常直播有著作權的電影,律師提醒行為已經觸法。(圖/翻攝自臉書)
▲臉書上許多粉絲專頁常直播有著作權的電影,律師提醒行為已經觸法。(圖/翻攝自臉書)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臉書變成電影院?網路名人谷阿莫去年才遭電影片商提告侵權,案件雖仍在審理中,但也顯見台灣人對著作權法觀念的不足。近日越來越多臉書專頁都在網路「直播電影」,藉此吸引網友關注,如《艋舺》、周星馳系列電影都被直播過多次,甚至連院線片都被同步直播。律師提醒,在臉書中直播電影,無論上線觀看人數多寡,行為都已經違法。

網路名人谷阿莫近年在YouTube上推出「X分鐘看完某某電影」系列短片,讓許多網友藉著類似「懶人包」方式迅速了解電影內容,並藉由重製、評論各電影,加上個人獨特風格的口白,在網路中迅速竄紅,去年更榮登「Youtube百萬訂閱名人堂」,但遭片商提告侵害著作權。

谷阿莫遭提告後,曾開直播澄清,認為自己的影片已經經過重製,有加上自己的評論及想法,應屬「合理使用」的範圍。但遭侵權的片商認為,他在網路上播放大範圍的電影內容,並依據點閱率跟YouTube拆帳,已是營利行為,與《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並不符合,案件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

谷阿莫事件發生後,有越來越多臉書專頁在晚間公然直播電影,藉此吸引網友按讚分享,增加曝光度,藉此推銷產品、遊戲等。影星劉德華、甄子丹等人主演的《追龍》、周星馳系列電影如《美人魚》、《威龍闖天關》等都被直播過多次,上線觀看人數突破數百人,完全無視片商的智慧財產權。

律師指出,無論線上觀看人數多寡,在臉書上公開直播電影的行為都已經觸法,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外,片商也可對直播的人提出民事求償,但片商必須佐證損失證明,臉書直播電影類似以往遊覽車中,司機常會準備電影供不特定乘客們觀賞,但只要「沒有經過授權」,就算車上僅有1名乘客,也算公開放映,仍屬違法。警方表示,只要片商認為權益受損即可提告,員警也會全力配合蒐證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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