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男4年前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19歲的朱姓男子3年前與當時14歲的少女在網路上結識,2014年8月凌晨6時許相約在旅館,朱徒手撫摸少女胸部,並以手指性侵少女得逞,少女的父母事後發現,氣得向對方求償50萬元,由於朱案發時是16歲的少年,法院判決朱的父母應連帶賠償30萬元,但朱家認為金額過高,提起上訴,台北地院民事庭判決指出,朱的父母總財產五百多萬,並不會過高,駁回上訴。
少女的辯護律師主張,台北地院3年前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朱男6月徒刑,緩刑五年。少女當時是未成年人,已造成精神上痛苦,但朱當時也是未成年,才會向朱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朱的父母則說,朱坦承對少女的犯行,但金額過高,無法支付,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朱男現今已19歲,為高中畢業,並已出社會工作之人,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足,雖然當時並未強迫少女,但當時少女只有14歲,尚未有性自主能力,案發時朱男為未成年,朱的父母為法定代理人,自然應負連帶責任。
法官審酌少女在案發後陸續至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臺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等單位接受個別心理諮商,且諮商次數高達15次,認定有精神上的痛苦。
法官認為,朱男為高職畢業,現在於私人公司上班,月薪3萬5944元,名下無財產,但是父母總財產有五百多萬,給付30萬元並無過高,應屬適當,應自2016年2月15日起開始支付,按年息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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