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研擬的《刑事訴訟法》修正,上訴將朝向金字塔訴訟制度邁進,但有法界人士擔憂會限縮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救濟恐比登天還難。(圖/Pixabay)
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並配合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落實金字塔訴訟架構的決議,司法院在歷經7個月的討論後,在今年1月30日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審上訴制度等草案條文(請見連結),共修正51條、增訂34條、刪除14條,合計99條,大致上仍延續103年研修版本主體內容。
依照司法院版的草案,我國刑事訴訟未來改革的方向,是在「分流制」訴訟制度規劃下,以「重罪疑案入深流程序慎斷」及「輕罪明案入淺流程序速判」雙軸開展,作不同訴訟程序處理,並設中間轉軌機制。為了盡量減少法官的預斷及心證污染,另設計「改良型卷證併送」制度,深化當事人進行主義,以達成公平審判目標;而為避免審判程序的延宕與當事人的訟累,減少案件積壓及減輕法官負擔,則搭配擴大或放寬認罪求刑協商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適用案件之範圍,以為疏解控管案件之流量。
以「分流制」為基礎所建構的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有別於現行圓桶型的審級訴訟架構,也就是愈上級案件愈形減量,其主體規劃:第一審為「堅實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查制兼採續審制」,三審為「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未來第二、三審受理的案件作重大調整,即將現行第三審降至第二審,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的上訴理由,移至第二審受理,屬於「事後審」。
本次修法因應金字塔訴訟制度的採行,法界人士擔憂會限縮當事人的上訴權利。草案修法說明提到,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於第二審採行「覆審制」,表面上看似較能發現真實、保障當事人權益。惟依照司法實務,上訴審理時往往距案發已有相當時日,證據調查更加困難,證人的記憶力也可能因時間經過而減損,且將所有事實、證據重複審理調查,亦與迅速裁判的原則有違。
此外,目前因採覆審制,當事人可能於第一審時隱匿重要證據,於第二審始行提出,造成審判重心轉移至第二審,而讓第一審空洞化。故筆者認為現行覆審制無助於發現真實,徒然造成案件長期延宕,確有改革的必要。
所謂「事後審」係以第一審判決為基礎,事後審查第一審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有無違誤,亦即事後審查原審判決妥當與否,原則上不再以事實審之地位,進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適度限縮上訴第二審的情況下,例外情形仍有準用第一審事實及證據調查之覆審程序,以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即兼採「續審制」,資為緩衝,影響不大。
令人憂心的是,新制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依照草案第377條規定,其當然可以作為上訴理由者,原則限於對第二審判決有:(1)牴觸憲法或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2)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3)違背最高法院判例等三種情形。例外(草案第377條之1)如原審判決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經最高法院裁定許可,亦准許上訴第三審。前者為「當然上訴」,後者為「許可上訴」,大體上是採日本立法例。對此,筆者稱之為登天條款,未來能夠逐級而上攻頂成功,獲得個案救濟,實戞戞其難矣!
衡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已成為國內法,依照其施行法第2條、第8條規定,參照法務部的解釋及一般學者通說,其位階在憲法之下,一般實定法之上,具有特別法優先適用效力,故《兩公約》有關保障人權的規範,在司法審判上的直接適用,應賦與特別的地位與效力,允宜在新制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的法定條款。
過去,筆者參與103年版草案研修會時,曾提案建議將牴觸已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有關保障人權的實體規範,比照解釋及判例一併入法,列為第三審當然上訴或特許理由。經與會委員激烈辯論之後,折衷決議成甲、乙兩案併呈以供立法機關取捨。可惜在去年司法院另組的研修會,主司者考量為免「金字塔」破功崩塌,本次修正竟予以排除,未納入正式條文,僅在草案第377條之1的立法理由說明欄內欲語還休提醒執法者,未來第二審判決所涉之法律見解,當事人認有牴觸已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人權公約保障人權規範者,若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可聲請第三審法院裁定許可上訴以尋求救濟。雖屬折衷之道,但程序迂緩,且嚴重限縮當事人上訴權益。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將引發更多的非常救濟訴訟,為求消量減壓作此決定,但效果適得其反,當始料所不及,為德不卒,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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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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