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的責任及義務,若不實短報,除了罰款還要面對刑事責任。(圖/視覺中國CFP)
依照規定,雇主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責任及義務。勞工投保薪資是要按照他的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薪資」,如果員工的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來填報投保薪資。
受雇的公司行號如果投保時將員工的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除了會被勞保局按照短報薪資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員工如因勞保事故發生而少領到勞保給付,雇主還要負賠償責任。除了這樣之外,身為雇主的老闆還會涉及刑事責任,會被判刑!
日前發生在台南地區的某公司負責人及會計兼人資課長,兩個人都知道僱用勞工之後,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在勞工到職時為他投保勞保,並且要按照勞工的全月薪資總額的工資為準,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來填報保險的薪資;另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也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受僱的勞工是要用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但是兩人竟然為了節省公司負擔的保險費支出,將公司許姓員工每月45,000元的總薪資,在申辦投保勞保及健保時,短報為只有33,300元,以這樣不實的投保薪資金額,登載在他們公司業務上作成的人事資料,再將這樣的資料拿到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後來被法院認定這間公司老闆跟會計共同犯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參照台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1662號及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投保薪資是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各項現金給付的依據,申報投保薪資的高低影響員工權益很大,因此勞工保險條例明文規定,雇主要按照事實領到的薪資總額來申報投保薪資,以保障員工保險的權益。
如果公司老闆及會計人員短報,可能受罰的種類就有:一、以多報少的行政罰,勞保局一經查到,一定會按照短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二、以多報少的刑事責任,雇主將勞工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會構成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的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還有因為勞保局、健保局誤認勞工投保薪資金額是較低的金額,據以核算勞工勞保、健保保險費,就減少雇主的勞、健保費用的支出,雇主因而獲取財產上不法的利益,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三、最後是在民事方面,以多報少,勞工也可以請求雇主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三箭齊發的處罰對老闆的損失還真是得不償失。生意經營生財有道,當老闆的還是誠信經營,以免受官司纏身。(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劉邦繡,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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