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市莊姓男子2015年12月與前妻小涵(化名)訂婚,當時他拿出60萬大聘與20萬小聘,岳母接受後隨即退回大聘並請他轉交給妻子,沒想到這筆錢收回去之後就再也沒出現過,直到兩人離婚女方才提告追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莊男在收回大聘時有「微笑點頭」,等同於同意岳父母的要求,因此裁定他必須償還這筆錢。
▲小涵的父母退回大聘並轉贈給她,但直到離婚她都沒有收到。(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小涵主張,她與莊男在當年12月初訂婚,月底就結婚,訂婚當天對方拿出60萬大聘和20萬小聘給父母,父母接受之後又說要把大聘轉贈給她,但她遲遲沒有收到;後來兩人因為感情不睦決定於2016年6月離婚,沒想到這一簽對方竟然提告要求給付家用基金,導致街坊鄰居議論紛紛,自己和父母都受到嚴重影響,一家人在討論過程中發現大聘根本沒有回到她手上,這才決定提告追討。
不過,莊男的家人出庭反駁,莊男個性內向、不擅與人互動,這段婚姻還是通過婚友社活動促成,雙方父母在溝通婚禮細節時就有講好,60萬元的大聘只提供拍照使用,儀式結束後會由男方收回,他根本不知道也沒有同意要將錢轉送給小涵,這樣不僅違反禮俗也與原先的約定不同,「對方父母既未獲得大聘,當然也沒有理由再轉贈。」
▲台灣訂婚習俗中,女方只收受男方贈與的小聘,大聘只是為了滿足雙方表面上的虛榮,做作樣子而已。(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而當天也在訂婚現場的郭姓友人證稱,大聘、小聘送來的時候是分開裝的,媒人也有介紹,小涵的父親把東西接過後就放在桌上,接著由小涵的母親轉交到莊男的父親手上,「那時候女方爸媽有說不收大聘,但希望把錢交還給新娘,因為我人就在旁邊幫忙,所以聽得很清楚。莊男當下只有點頭、笑一笑,我沒有聽到他說什麼。」
對此,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根據《民法》153條規定,訂立契約可以透過文字、言語、身體的動作或表情,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就算成立,且習俗並非強制規定,當然可以由當事人或雙方父母「隨時」改變約定;而莊男在聽到小涵父母的要求時只有點頭微笑,並未當場或是事後提出異議,可見已經同意轉贈,因此裁定他必須支付女方這筆60萬的大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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