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琳琳到KTV唱歌喝酒,豈料返家短短20分鐘路程,竟遭變態老翁拖走性侵。(示意圖/翻攝pakutaso)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年輕女子琳琳(化名)2015年跟朋友去唱KTV,後來趕著上班打卡,凌晨帶著酒意先行離開,不料行經建國東路上某超商時,竟被趙姓老翁強行拖回家中性侵凌辱,時間長達3小時。琳琳返家後,男友見她渾身是傷又晚歸,追問下才得知女友遭變態老頭性侵,氣得報警提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2015年1月17日凌晨1點多,琳琳獨自沿建國東路往興邦路方向行走,卻遇到一名不認識的趙姓老翁搭訕騷擾,不斷稱2人很熟。琳琳為了甩開老翁,不慎轉入暗巷內,結果反被老翁一把拉住,強行拖往另一個方向。
琳琳說,當天她感冒身體欠佳,又喝了不少酒,被強行拖走時「有經過一個類似雜貨店也有人,我有想要大聲求救,但太緊張,就沒有叫出來」,而且老翁發現她意圖求救後,態度更加強硬,還粗魯地將她拉至一處公寓頂樓,喝斥「快點,這裡沒有人看到,快點幫我」逼琳琳幫他手淫。
琳琳起初試圖掙脫,循原路逃下樓,結果反被老翁拉往樓下住處內,一把推倒在床。當時琳琳頭部撞到牆壁,嚇得不斷求饒,哀求老翁放過她,但對方只是不斷說道:「我們認識很久了」、「我真的很愛你」,一邊脫去身上衣褲,同時強脫她的衣服。
琳琳無力阻止老翁,只能趕緊拿棉被裹住身體,嚇得瑟瑟發抖,搖頭直說「不要」,雙方來回拉扯,導致她手臂、脖子、後腦多處擦挫傷。老翁見狀越來越不耐煩,動作也越來越粗暴,還不斷表示「乖乖聽話就沒事了」。琳琳擔心遭受暴力對待,漸漸放棄抵抗,最終慘遭趙姓老翁性侵逞慾。
琳琳難過說地說,當時老翁在她身上前後蠕動,「感覺有東西在下面進進出出,中間我有試著掙扎,想要快點結束,我有印象的地方是他從床頭抽了2 張衛生紙,墊在我下背的地方,3 張放在我旁邊,後來我不知道他是結束還是怎麼樣,他就停止動作」,對方洩慾後,拉著她的手離開住處,一路左顧右盼,還故意走了一條沒有人的路,深怕被人看見。
▲天主教聖保祿修女會醫院。(圖/翻攝自GoogleMap,下同)
琳琳返家後,在男友陪同下前往桃園市聖保祿醫院就醫,但因為她一直緊握雙手、神色不安,脖子上還疑似被「種草莓」,被男友發現,最後禁不住頻頻追問,才當場痛哭失聲,坦承遭老翁性侵,而院方人員得知後,也趕緊協助2人驗傷報警。
趙姓老翁到案後,堅持自己是認錯人,還說他與琳琳是合意性交。老翁的辯護律師質疑,女方口口聲聲說在住宅區被擄,但即便時值深夜,只要大聲呼救應該就能脫困,但為何全程近3個小時都沒求救?更何況若非熟識,被告怎麼會帶著女方回住所?而且女方事後一路與被告手牽手稍有聊天,清晨時也未向商家求救,顯然不符常理。
為此,法官地院找來琳琳當天同行友人及KTV員工,皆證實琳琳精神狀況極為不佳,其中一名員工還指出:「她誤闖我們工作人員更衣室,我就勸她走錯了,後來我要上洗手間,又在逃生梯口遇見她,當時我看到她對著樓梯自言自語、比手劃腳,也不是在講電話,臉色很恍神沒有表情;我只是看到她自言自語,沒有跟她交談。」
▲桃園地方法院。
法官認為,老翁到案時聲稱「認錯人」,與被害女子所言相符,可以認定雙方本來就素不相識,實在難以想像被害女子會毫無理由地對陌生男子投懷送抱,而且若是合意性交,被害女子又為何傷痕累累?
另外,被害女子事後未向附近商家求救,而是選擇尋求親密伴侶的協助,對身心遭陌生男子嚴重侵害的女子而言,一般陌生人已難以信任,尚與常情無違,反倒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實為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法官指出,性侵受害人常因擔心抵抗、求救會遭受更危險的對待,因此放棄掙脫的情況並不罕見,更何況《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已在1999年4月21日修正,將「至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刪除,因此有沒有抵抗根本不是本案爭論重點,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都屬性侵。
法官審酌種種跡證,加上女子身心受創,事後前往診所檢驗愛滋等項目,害怕染上性病,痛斥老翁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卻為了滿足自身性慾,以強暴、脅迫方式性侵女子,且犯後態度不佳、未坦承犯行,5日依妨害性自主判刑3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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