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帶酒找黃男談心,不料反遭撿屍性侵。(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26歲黃姓男子2015年加入某車友社團,進而結識18歲女大生小婷(化名)。1個月後,黃男趁著小婷到自己工作的汽車美容坊喝酒聊天,將對方灌醉後,脫去內外褲,再抱到大腿上性侵。過程中,小婷痛醒哀號「很痛、拿出來」,但黃男仍持續性侵,直到射精才罷手。
根據判決書指出,當時黃男在員工休息室把人灌醉後,立刻脫去小婷內、外褲,將人面對面地抱到大腿上性侵。過程中,小婷一度痛醒,哀求「不要」、「很痛」、「拿出來」,哭著想使力推開黃男,不料反遭黃男嘲笑:「你在反抗嗎?怎麼力氣這麼小」持續性侵, 直到小婷又昏了過去,黃男才將人翻身,射精在女方背上。
桃園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小婷當時相當清醒,2人是在酒精催化下才情不自禁地發生性關係,應該是「半推半就」,不是性侵。而黃男辯護人也指出,案發後女方又與被告發生2次性行為,僅憑女方說法實在缺乏積極證據,質疑是女方事後不小心在網路上說「被撿了」,為了顏面、自尊心才說成是被強迫。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但法官發現,小婷在出庭時多次傷心落淚,強調當時雖然是她心情不好,主動帶酒去找黃男聊天,但沒有同意發生性關係,事後她也傳Line告訴友人「我醉了,被撿了」、「無意識」、「有抵抗」等語。至於後來2次性行為,前一次是在案發後不久,她仍處於酒醉完全沒有意識,是黃男事後跟她說她才知道;後一次則遭到她拒絕。
小婷指出,黃男曾表態喜歡她,也積極騎車來接她放學,有意追求,但她始終沒答應跟對方在一起,案發後也沒再跟對方出去,因為對方自稱曾經交過35個女朋友,她不想要當第36任,反倒是對方自認已經是男女朋友,案發後幾天不斷傳訊要求做愛,她厭煩才敷衍回訊「我不配當你第36個女友」,並非曾和對方交往,之後再也沒跟對方聯繫。
法官認為,即便被告跟被害人是不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都必須徵得女方同意才能發生性行為,而且縱使案發後被害人有跟被告發生第2、3次的性行為,也無法證明被告首次性交時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因此辯護人所云尚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由於黃男後來一度承認太喜歡女方才會性侵,加上驗傷報告,因此13日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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