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檢察署去法院化還不夠 審檢應徹底分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審理,官司(圖/記者周宸亘攝)

▲2月8日全台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地方檢察署,去法院化代表的是審檢分家,是台灣法治史上的大事。圖為舊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已更名為士林地方檢察署。(圖/記者周宸亘攝)

2018年2月8日全台灣的地方「法院」檢察署都更名為地方檢察署,這是台灣法治史上的大事,卻在2月6日發生的花蓮大地震救災新聞中給忽略了。

猶記得幾年前,司法院前院長賴浩敏將檢察署去「法院」化列為重要政策推行時,法務部高層大聲疾呼「不能接受,堅決反對」、「司法改革經緯萬端,要改革的問題很多,把檢察署去『法院』化標榜為司法改革的成果,那司法改革未免太廉價了!」檢察官協會更發表《賴院長,您失言了!請向全體檢察官道歉》一文,沒想到才數年光景,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於檢察官的定位尚無共識,且《法院組織法》都還未修改通過下,法務部就急著更名,直教人覺得昨非而今是!

檢察署差「法院」這兩個字有那麼重要嗎?為什麼可以吵那麼久。這背後所呈現的意義是什麼?會有什麼影響?

台灣在1980年7月1日實施院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更名「法務部」,高等法院及所轄地方法院歸司法院管理,院檢早就分家了,檢察機關為什麼還要繼續冠上「法院」二個字?最重要的原因是檢察官的「屬性」妾身未明。

檢察官的任務是摘奸發伏,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而犯罪會影響治安,維護治安又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責任。因此,世界各國莫不把檢察機關編制在行政機關的體制內。但行政機關強調的是行政一體、上命下從的關係,背後有其要維護的執政現實或政黨利益存在,檢察官頂著「檢察一體」的緊箍咒,在這種制度設計下,立場尷尬,偵查犯罪難免會受到檢察長或更高層級人士的約制,不能放手一搏,敏感案件辦與不辦間,有時是「妾身千萬難」。而法院是中立的,最少憲法還說「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檢察機關沾上「法院」二字,多少會呈現一點司法屬性,就算要干涉辦案也不敢那麼明目張膽!

基於這種緣故,法院和檢察署都坐落在同一棟大樓裡,法官、檢察官又是考訓合一,並且是在法務部隸屬的司法官學院一同受訓,系出同源,這種現象造成審檢不分的結果,除唸法律的外,外界對於法官、檢察官怎麼區分都搞不清楚,經常聽到「檢察官已經判決無罪了」、「法官已經不起訴了」這種論調。更糟糕的是,把法官、檢察官的辦案當作是在玩接力賽,起訴等於有罪判決,二者權責不分,並且認為法官與檢察官都是受同樣的訓練,對於事實認定、法律評價大抵相同,原本刑事訴訟「審」、「檢」、「辯」三方互相制衡的設計,變成「審、檢」與「辯」二方對抗的體制,嚴重違背分權制衡的法治國原則,這絕對是人民對司法信任崩盤的原因之一!因此,將檢察署去「法院」化的意義,是在宣示檢察機關對於法院的制衡功能,重振人民對於法治的信賴。

但這還是為德不卒,為了能夠讓人民徹徹底底了解這兩個機關是不一樣的,符合分權制衡的法治國要求,應該進一步徹底分家,不能將法院和檢察署設在同一棟大樓裡,不應該考訓合一,要擔任法官的到法官學院去受訓,要擔任檢察官的去司法官學院受訓。至於檢察機關長久以來一直擔心去法院化後,檢察官屬性「行政化」,及無法享有司法官保障等問題,那是《檢察署法》、《檢察官法》應該要去解決的問題!

總之,分權制衡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台灣長久以來審檢不分,是造成司法信任度低落的重要因素。現階段,除了完成更名的法律依據外,兩者間的眾多糾葛仍亟待解決,檢察署去法院化不過是第一步,後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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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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