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2名台灣惡狼擠進全世界百大散播兒少色情影片量,分列第30名及第33名,其中名列第30名的何嫌,更讓警方相當訝異,因為他擁有一台筆電,及桌上電腦,硬碟內的影片也只有700多部,但員警發現,何嫌的筆電及桌機中不只有eMule(「電騾」檔案交換軟體),還使用另一個BT快取軟體,同時上網抓取影片並分享,日以繼夜在散播,美方FBI在監控中,發現何嫌的散播速度相當驚人。
警方檢視何嫌電腦裡的影片,多為白人或東南亞籍成年人與兒童性交,也有少男少女性交、性虐片,甚至有成年男子性侵嬰兒的畫面,他向警方供稱,電腦是自己組裝,下載兒童色情影片,「是要自己欣賞!」何嫌遭警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並進一步追查有無涉及偷拍妨害秘密或性侵性虐的案外案。
高雄市警察局婦幼隊警務員謝勝隆透露,要在有如茫茫大海的網路世界中,抓到散播兒少色情影片者並不容易,因為他們所使用的軟體常是浮動IP,很難鎖定位置,必須長時間與其鬥智。
他表示,嫌犯使用的是p2p(點對點)檔案分享程式,或是BT軟體工具,從所謂的暗黑網中搜尋下載性虐兒童、少年影片並且同時散布,他們為了躲避查緝,有些以國名或女子名為檔名,也有用「口交」「性虐」等露骨名稱,還有使用密語充當檔名,如:Preteen hard core取其中單字「Pthc」,(戀童癖簡稱),必須積極比對才能找出可疑嫌犯。
施吉安律師事務所陳昭琦律師表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嫌犯渉及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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